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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文艺出版社在12月28日发微博称,鉴于其出版的冯唐译本《飞鸟集》出版后引起了国内文学界和译界的极大争议,决定下架召回该书。浙江文艺出版社社长郑重称,该书很多地方得到读者专家认可,但难免对青少年产生误读误导。冯唐对此回应:“历史和文学史会对此做一个判断。时间说话,作品说话。”人民日报12月24日发文《莫借“翻译”行“篡改”》批评冯唐翻译“乃不知有信,无论达雅”;李银河则在27日下午于博客上撰文支持冯唐译本,称其为“《飞鸟集》迄今为止最好的中文译本”。网友也大都分成两派,有人欢喜有人厌。
但无论该译本属于“篡改原作”,或是“翻译再创作”,出版社下架召回的做法实属不妥。作品有好坏,但争议本身应该放在太阳底下,而不是一股脑兜到黑暗的角落里了事。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国公民拥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出版管理条例》中指出,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其中也对出版物内容进行了限制,“引发争议”的理由显然不在其中。
2005年3月《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图书召回制”,规定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社在30天内要收回。浙江文艺出版社的召回公告未提冯唐的《飞鸟集》译本有“质量问题”,只因争议便匆匆宣布下架,未免多此一举。
一部出版作品的评价和接受度应该由市场和读者评定,欣赏的人自然会买,厌恶的人一眼不会看。翻译作品也是如此,就像厨子炒的菜,好坏只有食客尝了才知道,如今却尝都不让尝了,这种“壮士断腕”般的一刀切处理办法也是“太任性”。
在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图书应是一种文化产品,图书的作者和出版者是生产者,读者则是消费者。生产者遵循市场规则提供合格的产品,消费者则享有自主选择和评价的权利。因为质量和违法问题召回图书无可厚非,因为舆论争议召回则毫无依据。出版社社长所言“对青少年产生误导误读”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冯唐译本作为版本之一只是青少年读者的选择之一,还担不起误导青少年的帽子。《出版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是: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和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显然冯唐翻译版《飞鸟集》还未到此程度。
这则召回声明因为急匆匆的缘故,没有给出明确的召回方式,只提到在各大书店和网络平台下架召回该书,也未对读者表示歉意,既不清晰,也有推卸负责之嫌。
另外,媒体报道的焦点和网友的目光都集中于其中几首略出格的翻译,不少人因此“全盘否定”整本译本,这是非理性的,争议也由此而起。每个人的理解与偏好不同,冯唐有翻译并且为自己的成果骄傲的自由,读者也有叫好或是看着不爽骂两句的权利,把大家的想法放在太阳底下一起晒晒,或许才能有不一样的色彩。
文/林瑞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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