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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13日对外发布。专家认为,这一意见将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促进补偿机制更大范围覆盖,充分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各相关方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此前,我国对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2006年,“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和实践过程中,存在生态受益者与保护者间的利益关系脱节,补偿范围偏窄,区域间生态补偿政策和方式不明确等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2015年,我国开始实施修订后的最严格环境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
目前,财政部和环保部正在共同推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通过上下游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机制,更好地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形成流域保护和治理的长效机制。财政部副部长刘昆表示:“中央财政将通过水污染防治、国土江河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相关资金更多地向横向生态补偿这个平台倾斜,以发挥资金合力。地方财政部门也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资金整合统筹力度,创新方式,更好地支持流域治理。 ”
“生态保护补偿是生态环境保护全覆盖制度体系的重要方面。 ”国家行政学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主任张孝德说,建立补偿机制,只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还要依靠市场的机制,建立起谁污染谁补偿、谁使用谁付费的制度。
这次发布的意见提出从多个方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包括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和加快推进法制建设。
专家指出,随着体制机制的创新与完善,生态补偿不仅有利于生态保护,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建立生态保护者恪尽职守、生态受益者积极参与的激励机制。
按照意见,到2020年,我国将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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