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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镇江句容农民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为救人溺亡于水塘,江志根一直有一个“心愿”:要为儿子拿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2011年,句容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江伟华等人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并给予江志根一次性抚恤金10万元,困难补助5万元,但拒绝了为其颁发证书的要求。理由是:江伟华当时是未成年人,参照全省及全国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奖励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不另外颁发荣誉证书”。为帮儿子“要”到“荣誉证书”,江志根日前以“不履行见义勇为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为由起诉了句容市政府。(5月16日《北京晨报》)
对外人来说,一纸“荣誉证书”远没有“补偿金”来得重要,但对于痛失爱子的父亲来说却意义非凡,它意味着社会、公众对于江伟华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抚慰生者的作用。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来随着社会思潮的转变,我们对“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观点逐渐占据主流,在新版的《小学生守则》中也删去了相关表述。但笔者认为,在这一案例中,江伟华的行为已经发生,他的离去已成为事实,句容市政府以“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为由,拒绝为其颁发“荣誉证书”,未免太冷漠了些。
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中,“见义勇为”被定义为“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在补偿方面,除物质性奖励外,还特别强调了要“加大精神奖励力度”。
在江伟华的案例中,他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已经符合“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这两个条件,应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江志强一家获得的经济补偿也表明了句容市政府的态度。至于为什么拒绝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容笔者大胆猜想一下,这或许是因为市政府认为“颁发荣誉证书”与“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相互矛盾了。其实,随着近年来德育教育的改革,未成年人对于“见义勇为”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理性的认识,这样的顾虑大可不必。
“荣誉证书”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人来说,是一种尊重和肯定。既然“未成年”不是构成“见义勇为”的必要条件,那么为江伟华颁发“荣誉证书”就不存在制度上的困难,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句容市政府不应拘泥于“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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