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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9月8日中国新闻网)
至少这是一个进步,将“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让民众感到离骚扰电话越来越远了。
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法律条文是好事儿,是国家法治的进步,但如果因此就开始敲锣打鼓,认为今后可以高枕无忧,那些经营者再也不会打电话来骚扰。这也过分乐观。
事实上,无论是电话号码还是个人电子邮箱,都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对于公民稳私权保护的法律早已有之,可依旧有那么多人铤而走险,靠收集民众个人信息谋利,致使个人信息泄密而引发的舆情事件层出不穷,因为个人信息被泄露,每天各种贷款、装修、购房电话、短信不断,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这些贩卖他人信息者和打骚扰电话的经营商难道不懂这是违法侵权行为?明知而为,背后除了暴利使然,更多的是法律虽有界定,但消费者维权却很难。可以说没有接过骚扰电话或广告短信的民众几乎为零,有的甚至一天接到几十个、上百个,但真正能够维权成功的几乎为零。取证难、举报难、追责难,等等,这些都是摆在桌面上的现实问题。
如今将“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纲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只能说是法治的一个进步,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完善,但无法真正严控或者杜绝个人信息被泄漏、被不良商贩利用。
法早已有之,就因缺乏有力的约束力或者说严惩机制的配套,一直无法真正惩戒那些不法商贩。因此,任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及防泄密的法律条文出台,仅仅是具有修缮功效,却缺乏有力的震慑作用,还需尽快出台有关的惩戒条款,包括对通讯运营商的连带、追责。
唯有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之剑打磨成刃器,让那些以窃取个人信息为利的不法之徒见光生寒、违法必挫,“推销电话将不能随便打”才会真正成为社会共识,骚扰电话才有可能消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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