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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点的设定应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随物价水平的上涨作相应的动态调整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此税制规定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劳务税是我国11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对象是诸如独立设计师、独立翻译等广大灵活就业者。2002年,国税局把实习生列为征收对象。1980年,全国平均工资为762元/年,一次收入800元的起征点,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只是梦想。当时立法的本意,主要是考虑多数人靠固定工资吃饭,而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极少,有资格缴纳劳务税的,基本上都是有固定工资而又能挣外快的人,800元的起征点应该说是公平的。
然而,就当前看,2015年,全国平均工资为62029元/年,是1980年的81倍,折合5170元/月。1980年至今,个税法历经6次修改,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而劳务税20%的起征点沿用至今,36年还是那张“旧船票”。
税法没有作出及时调整的原因显而易见。劳务税的起征点之所以会出现30多年一贯制的“奇迹”,与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缺乏话语权有很大关系。靠灵活就业吃饭的公民,在有立法代言资格的群体中所占比重甚微。在热议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讨论中,很少有人关注劳务税。缴纳劳务税所涉及的人数不及缴纳工资薪金这块所得税的人数众多,呼吁调整劳务税起征点及税率的声音不高,容易被淹没和被忽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用工制度日益多样化,灵活就业成为新的趋势,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已成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务税起征点继续抱残守缺,以“铁帽子王”自居,的确不合时宜。
建立起征点与物价变化的联动机制是实现税负公平的关键。起征点的设定应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随物价水平的上涨作相应的动态调整。可以考虑将起征点指数化,根据物价等相关因素的涨幅,定期作相应调整。
我国探索建立物价变动与个税起征点挂钩的机制十分必要。按国际惯例,个税起征点理应根据CPI不断进行调整,以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扭曲性影响,使税负趋于合理。如德国,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每年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有不少国家已实行个税扣除额指数化,即物价上涨10%,扣除额也相应上涨10%。如果物价上涨,扣除额不提高的话,实际上是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这些做法很值得借鉴。
在劳务税问题上,税务总局曾公开称,“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可见,摘掉劳务税800元起征点这顶“铁帽子”,税政部门也是有共识的,关键是要付诸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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