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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0月14日,只有19省份将谈判药品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纳入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仅福建、新疆、浙江三省份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未将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的省份,享受不到谈判后的价格,部分省份已出现跨省买药的现象。(新京报10月27日)
谈判药,顾名思义,谈判得名。《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分类采购的新思路,要求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专利药品、独家药品价格贵、购买难。特殊药品通过谈判机制,与医保相关政策接轨,可以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减轻个人用药费用。
今年5月,首批药价谈判结果实施顺利,促进了乙肝一线药物价格下降,促进同类药品价格降到合理区间。然而一些地区的谈判却迟迟没有动静,没有将谈判药品纳入医保范畴,导致跨省买药现象频发。跨省买药,为不法“药贩子”投机倒把、弄虚作假提供了条件,同时也倒逼药品谈判机制尽快落实,尽快与医保衔接。为何人们选择跨省买药?是因为病情原因,药品难买,价格昂贵,而不得不选择异地消费。
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不能仅仅根据市场来定价。实施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绝非小事,其重要性、惠民性不言而喻。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结果,理当第一时间普惠全国患者。为何部分地区谈好的价格落地仍然姗姗来迟?仅仅是因为医保支出压力以及病患能够自己支付医药费用,理由显得牵强。
药价关乎民生,对于广大患者来说,病痛的折磨已经让其身心疲惫,切莫再让关乎生命健康的“良药”谈判机制“夭折”。能否进入医保报销范畴,能否实现谈判结果惠及患者,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切身利益。药价的事情再难也不能放弃,药价的事再小也是大事。药价谈判需要考虑医院、药企、医保收支等多方面因素,需要各地各部门,将谈价与降价主体分离,解决“多头管理”的局面。
全面贯彻落实药价谈判机制,将谈判结果与医保衔接,还需要将谈判结果公开,医疗机构和企业之间确定采购数量,对谈判药品重点评议,明确采购价格;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坚决遏制私立医院买卖劣质假冒谈判药品;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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