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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交警”微信2.0版移动互联网交管综合服务平台今年上线以来,温州市民普遍认为该平台的功能越来越丰富强大了。市民通过“智能随手拍我要举报”平台,可举报交通违法行为。(12月15日《浙江日报》)
温州交警的“智能随手拍我要举报”平台一经推出,就收到了良好效果,“每天接受群众举报1500多起”“共接收到各类举报20余万起,作为违法证据录入处罚17万余起”,营造了“人人都是参与者、人人都是管理者、人人都是监督者”的氛围。然而,效果的良好并不能掩饰其背后的多重隐忧。
鼓励市民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随手拍”的法律依据尚存争议。此前,以广州为代表的“随手拍”活动因为惹上了官司而被迫终止,而武汉、南昌等城市也因类似原因无疾而终。坊间争议的一大焦点,在于《行政处罚法》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如果任由执法机关将执法权让渡于市民,试想大街之上,所到之处,皆为电子警察,观感似乎也并不让人感到愉快。法律实践的滞后很容易让“随手拍”成为论者的标靶。
“随手拍”之所以能够得到很大的支持,自然与民众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痛恨密切相关,但又何尝不与其所设的物质奖励有一定关联?物质奖励的一大副作用就是,刺激了一部分人利用合法规则谋利的想法,比如有人握有“交通违法”相片或视频以要挟他人,比如有人以谋取更多的“奖励”而不停举报,比如有人怀着某种故意对他人进行跟踪盯梢,凡此种种,折射的是一部分人的心态扭曲,反映却是实实的问题。而如果没有相应的物质奖励,只是单纯鼓励举报,效果究竟几何,尚未可知。
不可否认,“随手拍”对于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有着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对于弥补交警部门管理力量的不足也有相当大的作用。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随手拍”提供的仅仅是线索,交警部门需要严格遵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设若沉浸在交通违法“随手拍”所取得的成效之中而看不到其背后的隐忧,显然不是科学而积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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