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在某司法拍卖网站上看到,新县法院分别在2016年10月30日、12月8日、12月28日,三次网上拍卖玩具枪29支。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等。(1月3日 澎湃新闻)
法院组织拍卖对于公众来说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可以说,拍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审判程序的补充,也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可是,网络上却曝出了法院拍卖玩具枪的新闻,虽然拍卖信息随后就被删除,但依然引发了公众热议。笔者以为,法院拍卖BB弹玩具枪的行为十分不妥,简直是在自扇耳光。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BB弹玩具枪就属于法律中所禁止的仿真枪中的一种。早在2012年,就有人因违法持有这类仿真枪而判刑。想必当初法院也是因为这些原因而没收的这些玩具枪。令人尴尬的是,这些被没收的仿真枪竟然被官方拿出来拍卖。难道经过法院拍卖之后,再持有仿真枪就名真言顺了?就不违法了?真是可笑之极。
更为过分的是,面对记者的提问,新县法官竟然给出了“假子弹,以前也卖过几把,没有出现什么问题。”“没有考虑那么多,光是拿到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了价格鉴定。”等既不专业又不负责任回应。笔者想问,就因为没出过问题就可以放心大胆的拍卖,那国家干嘛还出台法律严禁持有仿真枪?难道非得等到出现问题的时候官方才知道轻重?即便是仿真抢,同样可能具有杀伤性,怎可一味盯着“钱”打算盘?没经过“枪口比动能”鉴定就进行拍卖,分明是掉进了钱眼儿,那还有半分责任感?
前不久,某县法院因为拍卖“高仿包”而受到了公众质疑。如今,又来一县法院拍卖“玩具枪”,真真是把基层法院队伍的脸丢光了。法院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起落场”,应该用自身实际行动为群众诠释何为法律精神,为践行依法治国做行为表率。拍卖玩具枪绝非儿戏,新县法院还是长点心吧。
戎国强:法官殴打老赖,动机何在 2014-02-28 |
徐明轩:劫夺式强征,将学校尊严置于何地 2014-06-12 |
圈点新闻 2015-01-29 |
郝铁川:13年执结7800元带来的法治思考 2015-07-15 |
陈 默:“执行不能”与“法律白条” 2016-01-14 |
“有人折扣更低”不能成贪腐者脱罪理由 2016-02-23 |
岂能让扰乱法庭的人大代表逍遥法外? 2016-03-28 |
岂能让扰乱法庭的人大代表逍遥法外? 2016-03-28 |
邱少云案,以公益诉讼维护民族精神 2016-09-22 |
拍卖“高仿”LV 法院怎能不懂法? 2016-12-22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 京ICP备11015995号-1 |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