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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带薪休假始终是公众热议的话题,尤其在五一前后,如何保障劳动者的这项权利,真正落实带薪休假再次进入媒体和公众关注的视野。你有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面对用人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状,劳动者又该怎么办?
其实国家层面一直在不遗余力的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首先是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这几年,国家也不断健全和细化带薪年休假制度,如2008年1月国务院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2008年9月人社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不仅如此,其他相关领域也对带薪休假作出进一步要求。如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
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干。据媒体报道,不少用人单位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制定各类“霸王条款”,令员工不敢休、不能休或休不起。经过梳理,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类是休假被套路被安排。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对劳动者选择带薪年休假的方式、时间、次数等进行明确限制,劳动者有权进行选择并和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往往自行设置限制,指定安排员工的年假时间。据媒体报道,如“想请带薪病假,得拿带薪年假来抵扣”,“我们单位对休年假的时间进行了统一规定,只有4月和9月这俩月可以请”,“请年假可以,但是必须一次性连续休完,不能分成多次。”
第二类是年假年底自动清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但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以跨年为借口将年假清零,不仅假被清零,也没有折合成相应的工资。
可以说,一项劳动者本该正常享有的正当权利,却变成了阻力重重、压力山大的额外“礼物”,休个假,又心塞又心累。据北京市朝阳法院粗略统计,该院每年审理的近5000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到带薪年假问题。一个原本应该自觉有序运行的权利,最后还需要闹上法庭,令人无奈。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情理之中,但通过剥夺员工正常权利去实现,就得不偿失了。毕竟,带着不满去工作,产出的效益自然也打了折扣,因此不妨带着一份爱心和真心,给员工这份保障和安心,这样才能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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