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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要在必要范围内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依法规范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公开,使之机制化常态化
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由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12月5日《新京报》)。
淮阴区的做法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对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个人信息公开;二是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一出,很多网民叫好,有不少网民甚至呼吁“应在全国全面推行”。之所以赢得公众的支持,源于公众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深恶痛绝,也源于公众对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的迫切愿望。
有统计显示,从2013年到2015年,仅公开见诸报端的性侵儿童案件就达到1035起。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今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指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14岁以下未成年被害人约占全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总数的40%.这些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身体上受到的伤害是短期的,心理上遭受的创伤则是一辈子都挥之不去的阴影。让这些罪犯依法接受法律的惩处,是刑法打击犯罪的应有之义。如何有效地防范此类犯罪不再重演、阻止有此类犯罪前科者不再重犯此罪,也成为法律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当务之急。
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害,法律当用非常之举。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就规定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淮阴区的做法从延伸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触角方面,有其积极意义,但要使之机制化、常态化,还有不少工作要做。在对此类犯罪被告人个人信息公开方面,也应依法规范,既要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要在必要范围内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形式,在中央层面通过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规范,便于各地统一执行。
关于职业禁止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作出了具体规范,但适用的对象为“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且职业禁止的期限也有具体规定,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是否属于刑法第37条之一所规定的职业禁止的范畴,应当从法律适用层面予以明确,如果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将此类被告人纳入职业禁止范畴,今后全国法院判处的此类罪犯就均应判处职业禁止;如果不属于职业禁止的范畴,法院就不得作出禁止令。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初衷当然是好的,也赢得了网民支持,但不管是公开公民个人信息也好,还是对被告人进行职业禁止也罢,都是十足的法律课题,应当依法加以规范,只有通过法律法规使之机制化方能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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