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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可吃了某种药后也不能开车,否则也会和酒驾一样危险。近日,浙江永嘉223省道永嘉黄田高速路口上,一奥迪越野车驾驶员服用感冒药后上路,迷糊中追尾一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近年来,因服药后驾驶车辆而导致的交通意外屡屡见诸报端,却未引起足够重视。就连《道路安全法》对“药驾”都缺乏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4月17日《科技日报》)
由于人命关天,对“药驾”的危害并不逊于“酒驾”一说,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但在当下,亟需制度升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应对“药驾”提出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销售者应从满足患者知情权和着眼于公共安全的角度,对有不良作用并影响驾驶安全的药品,以特别方式提醒消费者,履行生产者和经营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现实生活中,因感冒、发热、头痛等常见病、易发病,人们一般不愿意去医院就医,而是到药店购买药品直接服用。其原因,有到医院看病手续麻烦,浪费时间的一面,也有医院小病大医、费用较高,消费者舍不得多花钱的一面。
到医院就医,患者可以就相关疑问咨询医生,医生有时也会主动把药品的不良作用告诉患者。可到药店购药,普通百姓凭自己的习惯服用药品,药店经营者未必熟悉药品的不良作用,也未必有时间把药品的不良作用告诉消费者。
虽然不是每一种药品都有影响驾驶的不良作用,但有的药物,患者服用后会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甚至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一旦有人服用这些药物后开车,极容易发生危险。国外一份有关致命性交通事故中用药情况的调查显示:吃扑尔敏等抗组胺药(感冒常用药)驾车造成的事故率达72%,服用抗抑郁药物和镇静剂后驾车造成的事故率高达97%。国内一份资料显示,服药后驾车事故占全部交通事故的10%左右。
对“药驾”危害,完善交通安全法律势在必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法律只明确了酒驾的法律责任,对药驾的法律责任没有强制性条款。希望以后在法律修订中,对药驾并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提出有可操作性的强制处罚措施,影响驾驶人的行为。
而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销售者应履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知道相关药品的不良作用。对有不良作用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包装显著位置,以特别方式提醒消费者,并在服药时间、服药后的注意事项上明示。药店要根据药品的不良反应状况,提醒消费者予以注意。消费者也要关注药品服用后的反应,警惕药品的不良作用影响驾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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