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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公诉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笔者认为,当前应着重推进公诉环节证据审查方式转型升级,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证据审查全过程,适应庭审实质化改革需要,促进证据审查方式更科学、更精准、更有效。
推行客观性证据优先审查。要求公诉人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中心,加强对客观性证据收集、固定、完善的引导取证力度,强化对实物证据和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运用,重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的相互印证,养成依靠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而不是依靠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主观言词证据定案的思维方式,实现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式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式的转变。客观性证据优先审查方式,能让公诉人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真相。
注重亲历性审查。要求公诉人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公诉人审查证据要注重“亲力亲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实存疑、证据不足的案件,除依法合理行使退回补充侦查权外,必要时可以自行补侦、联合补侦或采取公诉引导侦查的方式,补充完善证据体系或核实重点证据。特别是对于命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等重大疑难案件,要提前介入,在不干预、不代替、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参与现场勘查、旁听讯问、监督侦查行为、引导侦查取证;没有提前介入的,也要亲自到案发现场去,亲身观察、复验现场,查看案发地物理时空场景和人文环境,这对于准确采信证据和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非常有帮助;对类似时间段、涉案场景中会否出现特定事实,必要时可建议侦查机关(部门)进行侦查实验,以辅助审查判断。要善于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和情理,让证据“说话”,触发或者延伸更多细致入微的思考,特别是要加强对主要靠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定罪案件的审查和思考,对辩护人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等意见或者线索,要进行重点调查核实,确保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探索开放式审查。借助正在推开的在公安派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工作,延伸侦查监督触角,探索实现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主动、同步、全面监督。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邀请侦查人员列席讨论、旁听庭审等制度,促使侦查机关(部门)掌握判决证明标准和证据裁判原则。健全侦诉常态化协调沟通机制,通过案件质量评析通报、联席会议、会签文件等方式,做到办案信息及时传递、办案意见及时沟通,将案件证据标准向侦查前端传导。加强检察大数据的开发应用,建立证据树模板,实现证据超链接、证据使用情况可查询,利用证据种类的自动生成、证据的组合分析等优势,用数据分析,用数据判断,用数据说理,并利用数据库搜集相关判例或者指导性案例,从而提升证据审查的精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强与技术、鉴定单位(部门)的协作配合,努力弥补公诉人囿于专业知识难以准确、充分地甄别、解释各类技术性证据的不足,为有效运用客观性证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尝试公开化审查。要求公诉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能公开的案件外,审查证据时要做到审查方式的民主化和大众化。要构建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标准体系,及时总结类案证据审查、各类证据判断运用等问题,形成具体标准和指引,指导侦查和公诉实践。要采取听证会议、诉前会议等方式,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律专家等直接参与,将案件证据情况及存在问题公开征求意见、公开论证,通过当事各方的平等抗辩、法律专家和公诉人的释法说理等方式,实现证据审查从结果公开走向过程公开,提升证据审查活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权威性。公开化审查方式,既可以借助法律专家等各方的智力特别是辩方的反向思维看到事实证据审查认定中的纰漏或者错误,又可以实现涉案矛盾的有效化解,从而提升检察公信力。当前,随着电子卷宗的制作移送和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的建立,提高了案件审查质效,透明化程度提高,公诉人审查证据的公开化必将大大推进。
(作者单位: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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