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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一位90岁高龄的钱老太,前段时间一纸诉状将六个儿女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自己在敬老院的各项费用,并要求子女每星期轮流履行探望义务。在法院的调解下,六子女各自承担起了自己的责任(2月24日《京华时报》)。
看这一新闻,倍感心酸。不可否认,这一现象在当今社会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老人们在为社会、为家庭奉献了青春和智慧而步入暮年时,子女们理所当然应为他们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就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慰藉,是赡养的应有之义。
进一步看,如今社会发展,生活改善,老年人对精神赡养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是一些年轻人却认为,老人不愁吃穿不愁住就行了,因而往往忽视与老人同居同乐和进行情感交流,使老人难以得到心理慰藉。据报道,某市有关部门通过调查发现,超过半数的家庭,其晚辈只满足于给老人提供物质生活保障,而对老人的精神赡养却不够重视。去年底,各地发生的多起空巢老人“从孤独地活着到孤独地死亡”的悲剧事件,更揭示出了“子欲养而亲不待”是人生最大的遗憾。
就此而言,浙江老太状告六子女要求“常来看看我”,映射出老年人对精神赡养的需求,不仅具有典型性,也具有普遍性。老年人退而闲居,失落孤寂,除物质生活得到保障外,最大的愿望是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和情感上的交流。“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情”,何况万物灵长之人类。一首寸草春晖的《游子吟》,颂不尽天下父母的养育之恩;一曲久唱不衰的《常回家看看》,道出了亿万老人的殷殷期盼。
这些年来,我国的养老事业发展很快,城乡基本实现了“老有所养”,但如何使老年人“老有所乐”,仍是一个需要大加努力的课题。我们不能认为我国才刚刚摆脱物质贫困,对老人的精神赡养还是以后的事儿。须知,注重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也是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的题中之义。为人晚辈者要多加体贴理解长辈,在尽好“经济赡养”义务的前提下,也要注重“精神赡养”。当然,在当前城市中已形成的421家庭结构(四个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语境下,一些晚辈确因工作等原因不能经常探望长辈,那么,政府部门就不能袖手旁观,应更多地承担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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