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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机构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能背离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个人信用报告的初衷,不能违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必须保证客户信用信息不被非法交易而泄露。具体来说,征信业监管部门亟需出台专门规定,从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保管以及提供等方面,对民间借贷机构的行为予以规范
日前,最高法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近年来,民间投资公司、小贷公司、网贷机构等民间借贷机构发展较快。在业务经营过程中,这些机构需要了解和使用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但是,由于机构成立时间不长、内外部管理不到位、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等,有些机构在了解使用这些信息过程中给征信安全带来问题。
一些民间借贷机构在与客户打交道时,需要客户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详细内容。但是,机构在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时又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不与客户签订书面使用协议,未明确约定用途;对于确认不符合业务办理要求的客户,未及时归还其个人信用报告;对于采集到的大量客户征信信息,保管措施不够完备,一些业务人员甚至存在所谓“甩单”“买单”等私下交易客户资源及其个人信用信息等违法行为。
此外,还有些民间借贷机构的业务人员,以开展信用调查的名义,向办理业务的客户收取金额不等、名目各异的“登记费”“咨询费”,让不少客户产生误解、蒙受损失。
实际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仅供信息主体本人了解其信用状况,不具有任何“证明”作用。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做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别民间借贷机构的上述行为,背离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个人信用报告的初衷,违背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难以保证客户信用信息不被非法交易而泄露。
民间借贷机构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能存在“法外之地”,必须对其行为予以规范,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征信权益,维护征信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具体来说,征信业监管部门亟需出台专门规定,从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保管以及提供等方面,对民间借贷机构的行为予以规范,使之在开展业务时有规可循。鉴于当前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有必要集中力量,对各地民间借贷机构涉及征信领域的相关业务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与整顿行动,以此增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征信法治意识,促使其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做到依法合规操作。
当然,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信息主体也必须发挥好主观能动作用。对相关部门来说,就是要进一步面向社会公众做好征信宣传教育,引导公众了解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使用规定,通过正反面事例的讲解,增强其信用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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