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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9月13日新华网)
目前,有的国企提供给人们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价格较高,让很多群众感到难以承受,造成这一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国企都把把追求经济利益作为最大的目的,而要经济利益最大化,方法就是提供价格。而这次提出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这就意味着对有的国企不能只顾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还要考虑社会效益。
国有企业不完全是企业,既具有企业的职能,还具有政府的公益职能,是通过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使政府的部分职能。衡量国有企业绩效的标准不只是经济指标,还要看“社会职能”的完成情况。对于有的国企,“社会职能”的完成情况应该优先经济效益。
但是我们很多时候,在考核国企上,看重的都是经济效益,这就逼迫有的国企不得不通过不断的涨价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现在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这就要分类考核,对商业类的国企,当然要考核经济效益,而对公益类的国企,要注重考核社会效益情况。
对一个公益类国企来说,如果经济利润再大,但这样的利润是通过提高价格,靠牺牲全民的利益换来的,这样的利润再大不但没有多大意义,而且还是伤民。理由很简单,因为很多公益性质的国企,往往都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有的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再高,群众也得购买,如水价等,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讲,要想提高这样的国企经济效益并不是难事,只要提高价格就行了。
面对一些垄断性质的国企,很难用市场竞争来规范价格,如果有充足的市场竞争,一些企业如果提高价格,往往消费者者会用脚作出选择,这样的提高价格往往会把企业逼入思路。但是垄断的企业却不是这样,提高价格并不影响消费者选择。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国企,就不能把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主要目的,而要追求社会效益。
市场不是万能的,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的产生来看,无论是宏观上的调控作用,还是微观上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有的国有企业是为了解决因市场失灵而出现的市场本身不能解决的诸多公共性问题而产生的,在这样的境况下,不适用商业性质规律,不能要求他们有更多的经济利润,如文化的企业等,面对没有什么经济利润甚至亏损的时候,财政还要补贴。
当然,对于有商业性质的国企,我们还是要求有经济利润的,毕竟国企是属于全民的,一旦他们亏损,亏损的是全民的钱,他们盈利,也是增加全民财富。因俄日对这些商业企业考核,还是要把经济利润作为最大目标。
把国企分为商业类和国企类,至少可以带来两方面好处,一方面对于商业类国企,他们可以更加理直气壮的追求经济利益,增加全民财富。而对于公益类国企,可以让他们放下心来把追求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从而为社会提供价廉物美的公益商品和服务,让群众得到实惠。
这项改革要想成功,首先要分类号,不能不商业类国企化为公益类,也不能把公益类划分为商业类,一档划分不正确,那么就会造成比不改革更坏的效果。如一旦把公益类划分商业类,逼迫公益类国企追求经济效益,只会带来群众负担更重。
现在方向已经明确,下面就要大胆的认准目标,大胆的去做。我们希望这样改革在健康的轨道上不断前进,不断取得好的效果。(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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