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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近日公布,正式启动了市场准入管理方式改革。这对于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里程碑意义。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将极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力。《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根据这一要求,未列入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将按照各类所有制资本一致的原则进入市场,不再对不同身份和性质的市场主体提出不同的准入要求。一些“潜规则”将无处藏身,各类市场主体也将有更多创新创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空间。尤其是长期受到“玻璃门”、“弹簧门”阻碍的民营资本,就可以更广泛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为我国经济“稳增长”汇聚更大合力。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示禁止和限制准入措施,将极大地降低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的各类成本和潜在风险。负面清单将目前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市场准入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一单尽列”,各类企业主体和社会主体在进入市场时,就可以明确知晓自己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权利义务,以及需要符合和达到的标准要求。这无疑会大大提高市场准入透明度,降低相应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潜在风险。
制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取消一批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将更加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国现行涉及禁止、限制市场准入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有的已制定多年,早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需要,还有一些没有法律依据但却一直在执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就要求按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全面梳理、清理市场准入相关规定条款,减少不必要、不合理的准入限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意见》明确“不能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中的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简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不仅要进行合法性审查,还要按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要求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既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也符合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现实需要。
负面清单自动向新领域、新业态开放的特性,将直接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清障搭台。推进“双创”是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体现,市场准入管理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创业创新意味着大量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出现,但在传统管理思维下,市场主体进入这些领域势必面临各种实质性阻碍。在负面清单制度下,市场主体被赋予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即包容一定程度上的试错,这种自由实质上就是经济活力的重要保障。《意见》提出,“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要本着鼓励创新、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加强制度供给,寓监管于服务,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也直接体现了鼓励创新创业创造的理念。
(作者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综合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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