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双11”即将来临,不少电商平台早早推出了各种促销计划,吸引众多消费者抓紧“囤货”。11月6日,中消协发布公告,呼吁电商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促销莫忘消费者权益,对于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严重、整改不及时、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电商企业,消费者协会将依法进行公开约谈。(《中国青年报》11月9日)
尽管第七个“双11”还没到,各大电商平台和电商经营者早就摩拳擦掌,不少消费者翘首以盼,监管部门也提前进入“备战”状态且动作频频:国家发改委上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明确规定卖家不得使用“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阿里集团调研时,要求电商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并“预祝‘双11’取得成功”。
在监管层的“三令五申”下,中消协发声的举措虽用心良苦,可这会成为“双11”购物狂热中的一碗清凉剂吗?消费者协会只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履行的是社会监督职能,中消协此番即使祭出了“约谈”这一举措,但能对电商企业形成多大约束和震慑?
其实,消协尽管只是社会组织,但法律赋予其监督商品和服务的手段很多,其中最有震慑力的是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赋予的两大“法宝”。第一大“法宝”是公开曝光,即新消保法第37条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前不久,中消协就发布了《国内部分旅游线路体验式调查报告》和《电视购物服务测评报告》等,对揭露相关行业乱象、引导消费者维权具有积极意义,让各界见识了公开曝光“法宝”的威力。今年“双11”过后,消协如能来一份《“双11”体验式购物调查报告》,对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披露到具体的经营者,这样一来,再约谈相关企业岂不更有说服力?
消协履职的第二大“法宝”乃公益诉讼,即新消保法第40条规定的“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消保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表明,新消保法自去年3月15日实施以来,仅有上海市消保委成功提起了一件消费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如此之少,其作用也就难以彰显。执法检查组认为公益诉讼推进缓慢的原因有三:消协缺少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撑;有关诉讼规则、配套制度尚待明确;消协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受到的压力比较大。这三大问题,前两项属于技术层面,只需消协加大人才培养、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即可解决;而后者属于外部干预的主观因素,既需要消协组织有敢于较真碰硬的能力,也需要赋予消协组织敢于较真碰硬的机制。作为消费者,我们乐于见到消协针对“双11”中存在的乱象提起公益诉讼,让非法电商企业见识下法律赋予消协的威力,使其再不敢胡作非为。
法律赋予消协的这两大“法宝”,必须成为消协约谈电商企业的标配。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电商企业,消协在约谈的同时,要敢于曝光或起诉它。毕竟,这已经构成“严重”级别了,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曝光和诉讼的条件,又岂能只局限于“约谈”这一软举措?祭出了曝光和诉讼两大“法宝”,电商企业还敢拿消协约谈不当回事儿吗?
秦淮川:公益诉讼,是权利更是责任 2011-12-13 |
电信屡说不改 2011-12-14 |
刘昌松:消费公益诉讼为何只能消协做? 2013-04-25 |
“消法”修正不可先为“消委”戴个官帽 2013-04-27 |
中国青年报:消协真有担当“垄断”诉讼也无妨 2013-10-29 |
许 辉:期待公益诉讼为消费维权撑腰 2015-06-17 |
为消保委拒绝沉默叫好 2015-07-07 |
吴杭民:为消保委的公益诉讼点个赞 2015-07-07 |
以“约谈”降低消费维权成本 2015-10-14 |
朱恒顺:新消法落地难,难在配套制度没跟上 2015-1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 京ICP备11015995号-1 |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