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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集团6月23日宣布: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针对阿里巴巴的一项集体诉讼。法院认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原告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作出虚假陈述,亦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有意欺瞒投资者,从而裁定驳回该起诉讼。阿里巴巴对这一裁决表示欢迎。(6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
对这一裁决表示欢迎的,显然不仅仅只有作为“当事人”的阿里巴巴集团,还有国内那些真正关心民族企业,真正支持民族企业的网友和公众。反过来说,那些等着要看阿里巴巴热闹的人,这次肯定要大失所望了。事实总是胜于雄辩,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相对来说也更有说服力,所以在裁决结果出来以后,高兴者有理由高兴,而那些准备幸灾乐祸者,却可以乖乖闭嘴了。
如果我们秉持一种宽容客观的态度来看,美国这两家公司对阿里巴巴提起诉讼,也并不能看做是充满了恶意敌意之举。毕竟作为投资者,是有权利知道自己所投资企业的一些必要信息的。现在的问题是,这起官司中的原告,上诉的理由本身就有些站不住脚,或者是有些荒唐,所以现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最为客观而恰当的。
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这起国际官司的来龙去脉。2014年7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在浙江召开了阿里巴巴行政指导座谈会。原告方认为,阿里巴巴刻意隐瞒了这一“行政程序”,令其在IPO时发布的申请上市登记表有误导性质。很显然,原告方把这次行政指导会的性质和后果看得过于严重了,换句话说,他们因为缺乏对中国监管制度和国情的了解,围绕政府对企业的行政指导“会错了意”,结果自然就是“表错了情”。
所谓的行政指导,其实是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个非正式管理行为,用于鼓励商家及行业自查,帮助商家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预防或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这就是说,并不是企业已经有了违法违规的行为,监管部门才给予行政指导。另外,行政指导并不具有强制性,国家工商总局并未就该会议发布任何正式的结果,亦没有要求阿里巴巴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指定期限内解决他们关切的问题。
而按照美国这两家原告方的理解,似乎是阿里巴巴违法在先,所以才引来了政府的行政指导,这无疑是一种大错特错的判断,以这样的判断来提起诉讼打官司,最后输了官司,也就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事情了。而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法律界人士,围绕这一官司所取得的一个共识就是,原告方以正常的行政指导为依据,判断阿里巴巴存在误导性的披露或刻意隐瞒信息的行为并不成立。
阿里巴巴赢得了这起国际官司是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和意义的,它除还了阿里巴巴以“清白”之外,更加重要的,是对国外的企业以及个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反思自己的机会,那就是除了要以客观公正的眼光看待中国企业之外,还必须对中国政府的市场监管体制、程序、流程等等,都有一个充分的了解,而不是因为不了解所以才误解。这样的价值和意义,显然不仅仅对阿里巴巴有意义,多所有走出国门,走向国际的国内企业、公司,也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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