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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法律黑名单不宜随意添加
//www.workercn.cn2013-10-17来源: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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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商务部官员表示,如果论证显示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确实不会造成传染,会将这一条撤下。

    法律规定患有某种疾病的人不得进入公共浴室洗浴,显然是为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这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是政府失职。但通过立法禁止某些患者入浴,不仅意味着对其相应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甚至还会带来一些连锁反应。因而,法律黑名单不宜随意添加。

    就一般法理而言,凡需明文禁止即纳入“法律黑名单”的事项,必须是公认的且有科学依据的。比如凡应明文禁止进入公共浴室的病患,必须是患有已经经过科学论证或实践证明可以通过共浴传染他人的疾病的患者。不禁止就会把疾病传染给共浴的其他人,直接影响公众的身体健康,乃至形成公共卫生事件。而把那些虽然听起来恐怖,却没有证据证明可以通过共浴传染给他人的疾病,仅凭感觉和“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朴素观念,就列入禁止范围,是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的。

    对于艾滋病人来说,这么多年来,从未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是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当然,这种可能性我们并不能百分之百排除,但要进行立法就不能单凭想象和恐惧,必须基于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现实证据。何况,由于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即使将其写入法律规范,也没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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