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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群总体利益是各个局部利益的有机耦合而非简单累加。只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利益协调机制建立起来了,才能有效解决地区间的利益冲突,使各地区实现相得益彰、共同发展
京津冀引智合作首次联席会议近日在天津召开,三地进行了深入研讨协商,将共同推进引智引才合作交流、协同发展。
近来,京津冀各主体打破“一亩三分地”思维定式,合作动作频频。但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覆盖2个直辖市和1个省,还涉及若干国家部委及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在这样一个主体多元、规格较高的背景下,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跨区域协调推进机制,构建一个包括产业对接、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协调平台,即使各个主体都有协同发展的强烈愿望,在目前地方利益考量和市场分割的情况下,实质性推进也难免遭遇诸多难题。
说到底,城市群区域内局部利益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总体利益是各个局部利益的有机耦合而非简单累加。只有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利益协调机制建立起来了,才能有效解决地区间的利益冲突,使各地区实现相得益彰、共同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专门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划和建设协调机制,并赋予相应的规划权、调控权,统筹推进京津冀区域合作重大事项。
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协调机制需要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积极培育、支持区域行业组织和民间组织等,吸纳和发挥民间社会区域协调的智慧和力量,调动各方积极性。二是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协调机构毕竟只是区域协调发展的组织者、监管者,真正具有动力功能的仍是市场机制。要靠市场机制引导资源要素在区域间流动,通过资源互补、产品互补、产业互补链条,实现区域优势的共增与传递。因此,协调机制发挥作用必须建立在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市场机制基础上,其主要任务应是培育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市场机制和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并在市场机制失效或出现缺陷时,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而非大包大揽,统管一切。例如在产业的发展和布局过程中,不要片面按行政区划把某些项目放到某地,而是要按市场规律来办事,该放在哪里就放在哪里,体现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总之,建立和完善跨区域发展的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发展,既是促进城市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