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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环保组织在面临民间环保组织的强大压力面前,想要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赢得民心、发展自我,迫切需要调整定位,尽早回归到真正的“社会组织”行列中来。
1月1日是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天。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民间环保组织福建绿家园收到了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几经波折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这并不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但却是由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获受理的“第一案”。
据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05年至2012年,我国环境信访量年均约77万件。但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统计数据中,上述环境纠纷最终进入到司法程序的却不足1%。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司法虽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管道,但至少应是最重要途径之一。绝大多数环境纠纷不能进入司法管道,必然带来环境信访量的剧增,甚至由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层出不穷。化解环保领域中的“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怪现状,疏通司法管道是当务之急。
在去年的环保法修订之前,环境公益诉讼是“只闻雷声响,不见雨下来”。对公益诉讼的不待见,以及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严格限定,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步履维艰。多年来,扩大环保诉讼原告资格的呼声在公共舆论平台上屡成焦点,舆论和立法的良性互动又为环保法修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犹记得在环保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还曾被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种“公益垄断”备受质疑。在反复博弈之后,修订后的环保法有限度地向社会组织开放了环保公益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为“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两家原告,均符合环保法规定。“自然之友”还专门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用于资助和支持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
据报道,“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被告在开采石料过程中,造成当地植被严重毁坏的行为最早发生在6年前。6年间,行政执法部门并未有效监管住这一违法行为,司法救济由此提上日程。如果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话,问题就来了:它不愿起诉怎么办?它虽然愿意起诉但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来支撑怎么办?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恰可弥补当政府部门不作为、半官方环保组织不愿为时所留下的司法真空。
反对民间组织可享有公益诉讼提起权的专家们,最重要的理由就是这些组织大多过于弱小,缺乏法律资源来支持起诉。这样的预断是只见当下不见未来。民间环保组织正处于高速发展期,有了公益诉讼提起权,还怕它不强化对环保公益诉讼的法律资源投入?“自然之友”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就是一个现成的例证。倒是官办环保组织在面临民间环保组织的强大压力面前,想要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赢得民心、发展自我,迫切需要调整定位,尽早回归到真正的“社会组织”行列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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