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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多地爆出出租车主聚集反映私家车使用打车软件的“专车服务”抢占市场影响收入的问题。官方响应积极,继沈阳、南京、上海、北京等多地叫停私家车“专车服务”后,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也表示,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人民日报刊文指出,部分地区对“专车”实施“黑车”式打击,主要原因有二:担心出租车司机不满,造成社会不稳定;行业改革将动出租车公司的奶酪,各种利益关系不好摆平(1月12日《人民日报》)。
按照管理部门的说法,依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地的配套规定,私家车参与“专车服务”系“非法营运”,因此要作为“黑车”坚决予以打击取缔。这种说法,看上去是严格依法行政。然而,网络和传统媒体舆论却是一片嘘声,反倒批评管理者武断决定,呼吁尽快推进行业改革。这反映出一个问题,即作为利益关系另一方的广大乘客饱受打车难困扰的问题,被管理者忽视。
“专车服务”何去何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妨问道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的基本价值是利益平衡,这是古今法治实践形成、中外法学家都认同的共识。执法的过程,其实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的过程。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乘客甚至“专车服务”私家车主以及有关市场主体,都在各地主管部门“叫停”“打击”中,实现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综观大量媒体评论对有关部门的质疑,问题似乎出在执法环节,而根源却在法律法规本身。如果各方利益已经如此难以调和,而“依法行政”反倒使对立变得更加尖锐,那么对作为执法依据的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还不作审视,则是对社会群体利益的选择性漠视,法律法规作为利益平衡器的价值如何体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应只是僵化地执行冰冷的法律法规条文,也不应只体现在执法层面。在立法层面,更应当有强烈的法治意识———追求和充分发挥法的平衡利益价值,及时对各方意见和利益诉求进行综合考量,“坚持立法先行”,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解释,或依据形势变化作出修改完善。诚如是,“专车服务”去留之争才有良法的指引,“专车服务”何去何从才有可能得出更加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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