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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首违免罚”的法治考量
李曙明
//www.workercn.cn2015-02-09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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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8日中央电视台报道,深圳市在全国首创交通管理新举措,推出“首违免罚”。两年内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车辆,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扣分。而据2月6日《深圳特区报》报道,今年1月1日以来,深圳市共发生交通违法行为25万余宗,交警部门经过核查,有2万余车主具备申请“首违免罚”的条件。

  今年1月1日,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下称“深圳条例”)实施,其中第35条规定了“首违免罚”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三)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四)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

  这一举措赢得不少人点赞。他们认为,在一些地方“执法就是罚款”的背景下,深圳以“首违免罚”的方式“让利于民”,令人眼前一亮。同时,这一举措是对遵纪守法、安全驾驶者一贯表现的认可,体现了“以人为本”。如果这些说法站得住,那么,“首违免罚”就代表了一种立法和执法方向,更多地方有望步深圳后尘。果然如此吗?笔者试着从法治角度对“首违免罚”做一考量。

  “法治”的内涵很广泛,其中包括违法必究和法治统一等内容。从违法必究角度,“首违免罚”是对违法者的“网开一面”。事实上,不光行政执法,即便刑事追究,被追究者的一贯表现,也是据以作出各种决定的重要情节。一贯表现好,此次违法情节轻微,对这种被执法对象,行政处罚法等法规赋予执法者根据具体情节,作出对其是否免除处罚的裁量权。但不问情节,对某些行为“一刀切”地一律“首违免罚”是否合理合法,却不无考量必要。同屡次违章者相比,对其“免罚”似乎合理;但和从来遵纪守法者比,违法者“毫发无损”却难言公平。执法“让利于”违法者,其利其害需审慎思考。

  再看法治统一。法治统一,并不排斥各地根据当地实际,作出更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但所有规定都须在“合法”框架内。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对何种违章行为该受何种处罚作了明确规定,而“首违免罚”则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上述规定。地方有没有、该不该有这样的立法和执法权限,值得研究。

  最后说一下执法理念和效果。有人认为这一举措体现了“以人为本”,如果在更广泛意义上界定“人”,而不是仅仅局限于驾驶人层面,或许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开车,需要的是随时随地的谨慎,一旦“首违免罚”让少数人产生侥幸心理,路人将付出血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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