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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规定各地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审计机关要对其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计(2月10日《广州日报》)。
广东省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环保离任审计,既是对中央以及国务院精神的细化,也是对广东地方法规的落实。1月13日通过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要“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尽管这一条例要到今年7月1日才实施,但是实施环保离任审计的趋势已经不可更改,广东此次转发通知,无疑是提前将环保离任审计付诸实际了。
在以往“GDP至上”思维和体制下,“只求经济发展数字上台阶、不顾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的错误理念占据了有的领导干部大脑,他们不怕工厂冒黑烟,就怕工厂不冒烟;不怕工厂排污水,就怕工厂不用水。长此以往,有些地方的经济上去了,曾经的绿水、青山、白云却渐渐不见了;有些地方领导在GDP数字不断攀高的同时,拍拍屁股提任或转任外地,却不曾带走一点污水或雾霾,留下的环保残局却要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影响着当地环境。
在环境问题日益成为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前的重大难题、并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的时候,如何转变政府主要领导的执政理念、落实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科学评价执政业绩就刻不容缓了。对政府主要领导实行环保审计,从数字出官转向绿色GDP就成为中央深化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2013年底,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提出,“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去年7月,由中纪委、中组部、审计署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了对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中。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在当前“先任命、再审计”占据主流的情况下,这种事后监督如果只是走一下过场、沦为一种形式,震慑性就会大打折扣,这一“紧箍咒”反倒会变成“遮阳帽”,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某些领导干部对环境生态保护的关注和重视程度下降。因而,环保离任审计不但要有专门的审计队伍、严格的审计程序以及具体的审计范围、目标,而且要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如果在审计中发现落实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存在问题的,哪怕是离任后走上更高岗位,也要依据相关规定终身予以追责。只有如此,环保离任审计才会成为领导干部头上的“紧箍咒”,领导干部在环境生态保护面前才会遵守法律法规,如履薄冰,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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