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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印象中,被告出庭受审,很多都是被剃了光头、穿着囚服、戴着戒具的。或许不少人都觉得这没什么大不了的,可对被告而言,那是一种“羞耻刑”,是难以抹去的心理屈辱。如今,这样的情景或将一去不复返。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人都是有尊严的,即使涉嫌犯罪,乃至被判刑入狱,除了被剥夺的权利以外,其他的人身权利是不容侵犯的。但在现实中,这种权利常常被漠视。比如,召开公捕大会,绳牵小偷、“小姐”指认现场,还有的为了破案率,审讯嫌疑人时使用刑讯逼供,不但严重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还可能制造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平正义。
被告出庭受审穿识别服、马甲、囚服等,不只是给嫌疑人贴上了“犯罪标签”,还有“有罪推定”之嫌。这既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又容易致使被告的身份和权利被矮化,法官也容易受“犯罪标签”的影响,简化审判程序,导致审判走过场,甚至可能影响审判结果。嫌疑人没被审判,又怎知其有罪?如果无罪而穿囚服,内心的耻辱又如何洗刷?
禁止让被告穿囚服出庭,对保障被告或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具有宣示意义。首先,它提醒司法机关和人员必须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怀疑其涉嫌犯罪就践踏其合法权利,甚至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不能因为司法人员掌握了确凿证据,就当庭审只是走过场,有意无意地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对约束司法权具有警示作用。这一举措实质上要求司法人员学会尊重被告或嫌疑人的权利,进而约束司法权,防止司法权滥用。而对司法机关而言,办案的难度增加了,对办案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要求更高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司法人员恐被淘汰。
禁止让被告穿囚服出庭,彰显了司法的文明和进步,突显法治社会人性化的一面。当然,在具体操作层面,还需要有力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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