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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建立健全养老和退出政策,提高养老待遇,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3月24日《人民政协报》)。
其实,国办早在2011年7月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也于2013年8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明确了村医的待遇保障。目前,村医补助主要包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定额补助经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遗憾的是,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医补助现象屡见报端,村医实名举报相关公职人员侵占补助款也并不鲜见,一些“小官巨贪”损害了村医的权利,寒了他们的心。
显然,提高补助标准、完善退出机制等“加法”仅仅迈出了“把村医留住”的第一步,如何做好“减法”,让更多的村医实实在在享受到政策利好才是关键。比如,能否改变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乡卫生所——乡卫生院——村医的补助发放模式,推广陕西华县、山东东营等地较为成熟的财政直接发放补助做法,将补助款的“跑冒滴漏”“雁过拔毛”降到最低?
再如,能否减少考评环节,让补助及时足额抵达村医手中?为了对村医的主要工作即公共卫生建设和医疗服务进行评价,各地均建立了考评机制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补助。然而,一些基本公共卫生建设项目诸如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等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合格?是否像一些村医质疑的“仅仅是为了有个克扣补助的借口”?探索更为科学的考评模式、减少相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才能更好地保障村医待遇。
还有,能否对村医管理的同时减少收费?北师大中国医疗卫生政策研究院“农村卫生人力资源课题组”对7个省份3968名村医调研发现,几乎所有接受调查的村卫生室,都承担了来自卫生监督、地税、工商保等部门的费用,如合作医疗协议费、年审费、会员费等,以及不定期检查费、餐饮费等等。如何在多服务、强监管、少收费上动脑筋,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长期以来,“坚守几十年”“默默付出”的村医被誉为广袤农村的“健康守门人”。只有推动纸面上的法转变为行动中的法,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投身乡村,才能找到“明天谁给老乡看病”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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