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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人田某和妻子本在一家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他们被公司安排住在三楼员工宿舍,同时入住三楼的还有张某。张某对田某妻子觊觎已久。田某目睹妻子遭张某强暴,而张某看到他进来后,就从床上下来,但田某愤怒之下,拿菜刀砍死了施暴者张某。而田某最终也付出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代价。(6月16日《温州商报》)
从目前来看,这又是一起典型的情理与法理产生冲突的判例。按照目前大多数网民的观点,这样的判决似乎是不合情理的,让人难以接受。所以舆论矛头也直指当地法院。有人认为法院不专业,甚至有人质疑法律不合理。
显然,田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张某死亡,其行为确实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案发的主要原因是田某目睹张某对妻子实施性侵犯。张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加之田某有自首情节,故理应对田某从轻处罚。由此看来,一审判处田某无期徒刑似乎过重。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法院之所以判处田某无期徒刑而没有从轻,可能主要考虑到田某杀害张某时,张某已经停止对田某妻子进行侵犯,对田某妻子的威胁已经消失。故而不能按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对田某进行判决。
也正因此,不少人认为,法院把刑法中“正当防卫”关于“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的构成要件理解得过于狭隘。但是,这是一个情绪判断。诚然,通过换位思考,谁也忍受不了自己的妻子被人如此侵犯。可法律是明文的,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张某对田某的妻子实施强奸行为既然已经停止,那么田某举起菜刀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张某停止强暴行为之后,田某本来应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他却选择了极端手段。所以,田某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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