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5日上午,记者从警方获悉,去年7月因主动爆料“女贼偷厅官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盗窃犯房云云,因怀孕被监外执行期间,逃脱监视居住,现警方已将其列入网上追逃名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云云被“上网追逃”意味着全国公安机关已经展开对其的全面抓捕。(7月5日法制晚报)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对于监外执行的执行条件和执行标准是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不仅“审批”上程序严谨,在具体的执行上也将当地公安派出所安排介入执行,赋予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监督权,以及家庭成员的“配合”等。从道理上说,这一体现人性化的执行方式并无“漏洞”可言,即使在家“执行”也依然会有严格的监督监管,有执法人员细致的检查监督,以及“吃穿用行”上的严密监视,与监狱服刑其实并无本质区别。再加上邻居邻里、周边居民的“参与”,实际上是一个“天罗地网”的局面。在这样一个极为细致严密的“监外执行”安排之下,“偷官女贼”竟然脱逃,不能不让人产生诸多的怀疑。
究竟是谁在给“偷厅官女贼”放水?或者说是谁刻意放纵了“女贼”的脱逃成功?在笔者看来,不排除与个别司法机关的“放任”有关。据悉,这一案件在曾经的审理之时就被曝出过“丑闻”。报道称,2014年7月8日,陕西籍女子房云云因在江苏常州6次入室盗窃,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监外执行。随后,房云云举报称,自己作案8起,判决书上却只追究6起,而没有被追究的那两起案子正是房云云寄予“重大立功表现”希望的案件。明明盗窃8起,在涉及两名厅官重大案件时却“只字不提”,不得不让“女贼”主动自我“揭发”,这本身就透露出蹊跷。该追究的不追究,甚至还被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隐瞒”,说明司法机关内部的态度暧昧,也是司法的“漏洞”所在。既然在曾经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出现“漏案”,那么,在后续的“执行环节”,让服刑人员“漏掉”、“脱逃”有什么不可能的呢?至于,“女贼”脱逃成功是“钻”了司法执行的“漏洞”,还是个别执行人员的“袒护”,那就是“天知、地知”的事情了。
法律的权威在于公平公正。从此前的“厅官被偷”被隐瞒,到时下的被监外执行的“女贼”脱逃,不仅再一次重创了司法公信,也再一次暴露出司法执行上的巨大漏洞。一边“盗窃”一边怀孕,因“怀孕”就监外执行,事实上犯罪者竟然没有在监狱呆一天;在严密的监控网络之下,竟然可以安然“脱逃”,这不仅是对法律的戏弄,也是对司法执行机关的莫大讥讽。事实上,这一盗窃厅官事件一直以来就引人猜疑,最先是将两名厅官被盗“隐瞒”,后来是经过调查认定安徽省银监局副局长胡沅(被偷厅官之一)受贿,涉案金额为100多万元,而这一定罪数额恰恰与被盗的150万元相吻合。事实竟然是“女贼”一下子偷走了“厅官的全部赃款”,这一结果可信度有多高?而且,女贼被抓捕后“怀孕”,其“男友”是谁?如果属于同案犯,目前的同案犯在哪儿?是不是因为“同案犯”的漏网,导致的“女贼”脱逃成功?为何当地有关机关不除恶务尽?或者说,不及时发现其监外执行期间的“不正常人际交往”?
种种迹象表明,女贼偷官事件的“水”依然很深。一方面,这一事件已经暴露出在当地司法机关内部,可能存在严重渎职者。另一方面,并不排除正是因为案件的“结果不公”,导致当事“女贼”愤而脱逃。无论是哪一种可能,都可能直接牵涉到部分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
羊城晚报:巴勒斯坦建国大业,难! 2009-11-19 |
“百姓敲诈政府”从何说起 2010-11-04 |
齐鲁晚报:“百姓敲诈政府”从何说起 2010-11-04 |
工伤认定条件不能逼人选择什么时候死 2011-02-18 |
毕晓哲个人文集 2011-03-16 |
语出今人 2011-12-22 |
何来傲慢与偏见 2012-09-07 |
快评论 2013-01-10 |
“性爱日记”是封举报信 2010-03-02 |
学士裸奔是自由但应分场合 2009-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