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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明,人7天不喝水会死,人不吃饭二十天左右会死。结论是否完全正确,恐怕还要视个人的情况。但无疑说明了一点,对人来说,水比饭恐怕更急需。在日常生活中缺了水,确实是一件无法想象的事。
《兰州晨报》18日报道,榆中县西关三区家属院,业主共同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携水费失联,致使小区200余住户受牵连隔三差五停水。无独有偶,同日《兰州晚报》报道,因为部分业主不缴费,且总水表与分水表之间差额较大,静宁路嘉业苑小区自来水玩起躲猫猫,居民直呼伤不起。
从报道来看,停水的原因,是因为欠费。“电是商品,用电缴费”的口号随处可见,水是不是商品,至少现在没有明确的表达。但用水需要各种服务,缴费也是理所应当。《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交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按实际用水量加收一至五倍水费;情节严重的,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因为欠费停水,是符合兰州市的地方规定的。惟一需要考虑的,就是是否“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如果走过了这一程序,相关方面的做法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但现实的情况千差万别,远非规定所能完全概括的。比如这两则停水事件,榆中县的是缴了费的,只是业委会主任失联;嘉业苑是部分业主不缴费,如此情况之下,让已缴费的居民享受不到供水服务,显然就有些“不明就里”了。再进一步来说,供水毕竟是公共服务,而且是百姓须臾必需的公共服务,究竟该采用什么措施,就更值得商榷了。
走法律途径可否成为一种选择呢?目前,银行、电信部门对于拖欠者,似乎采取的都是这样的方法。相关方面似乎可以借鉴。即便是现在的欠费停水,作为最直接的手段,也未尝不可使用,但前提是不殃及池鱼,不让已缴费的居民受到牵连,才是上策。借鉴电业的做法,实施分户供水,这是应有的硬件;创设便捷的缴费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避免产生收费者欠费,也是应有的思维。
从报道来看,目前两个地方已经实现了供水。但在费用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旦夕之祸,仍然存在。而从各地来看,类似的情况亦不少见,思谋治本之策,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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