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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11年多前的“湖南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因为被告人曾爱云三次被做出判处死刑的判决,而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7月21日 中新网)
立足刑诉法视野,疑罪从无理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恪守疑罪从无理念,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公民个人权利遭受戕害。应该说,曾爱云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就是坚守疑罪从无理念的典型个案,对于今后刑事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长期以来,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都是在证据方面存在瑕疵。比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案等等,都是在证据缺乏“三性”基础上,就作出了判决结果。十八大以来,之前很多冤假错案被纠正,疑罪从无得到了深入的贯彻和实施。根据统计,在近几年纠正的12起重大冤假错案中,仅有2起是因为出现了真凶,而另10起则是因为“证据不足”而纠正的。发生在湘潭大学的这起案件恰恰既不是“真凶再现”,也不是“亡者归来”,而是秉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
然而,在惯性思维中,很多人对疑罪从无并不认同,而是坚持有罪推定思维。也就是说,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具有不愿坏人逃脱法律惩戒的朴素心理,害怕存在“漏网之鱼”。当然,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是却可能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误伤,甚至酿成不可弥补的悲剧。更为严重的是,坚持有罪推定理念,不仅可能制造冤假错案,还会变相鼓励酷刑与逼供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诸多司法解释中,也不断重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让每个刑事案件都能成为铁案。应该说,报道中的曾爱云最终被判无罪,就是恪守疑罪从无理念的结果,从而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或许,对于舆论而言,犯罪嫌疑人走上法庭,就会被认为“有罪”。而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前置工作”,也对案件的最终裁判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不过,对于法院而言,其并不应该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是应该恪守疑罪从无原则,用证据和法律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当证据存在瑕疵,当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不能成立,无罪裁判结果的出现,应该被公众以及被害人家属所认同和接受。
公民权利面前,需要良性的制度设计,做到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从曾爱云个案中,我们感受到了“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地,这说明了司法机关办案理念的转变。无罪判决的做出,无疑凸显出了公检法之间相互制衡的本义,彰显出了证据裁判理念的重大进步,对于刑事案件的裁判具有示范作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在刑事司法领域,更应该通过疑罪从无原则捍卫公平和正义。肯定的说,在不断推进司法公开的当下,疑罪从无必将成为制度正义的基石,让公民个体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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