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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陕西富平又发生一起5岁女童被忘车内事件,送医后,孩子出现接近脑死亡的症状。这已是7月份国内第8起被媒体报道的“儿童被留车内事件”。而今年以来,类似事件在全国至少发生了12起,其中至少有5名孩子死亡。此前,因幼儿园教师、司机等疏忽致幼儿被困车内闷死,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会被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但父母将孩子遗忘在车内导致幼儿被闷死的,基本上就是父母自责了事。(7月30日《新京报》)
追问原因,一是无知,不知车内能热死人,把孩子放在车里,是想让孩子舒服一点;二是大意,忘了孩子还在车里,锁门而去。但无知与大意,能成为过失致人于死的免责理由吗?
我们都愿意相信,无论家长无知地将孩子放在车里,或因大意将孩子遗忘在车里,都绝非故意;作为家长,事后也肯定追悔莫及、悲痛欲绝。但无知也好,大意也罢,都不能成为免除他们刑事责任的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的后果,就必须一样的追究。否则,又有什么理由一定要处罚因疏忽致幼儿被困车内闷死的幼儿园教师、司机呢?如果他们一样不是故意的,一样会追悔莫及、痛不欲生,是不是就一样可以免于刑责呢?
由于过失是亲人之间导致的,总是会因为亲人这层特殊关系而被放弃追责。虽然无知和大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因为亲人的特殊关系,家长几乎不会因失职而被剥夺监护权。传统道德、情感、家庭宗法,都可以成为理由。特别是孩子发生了这样的悲剧,最伤心的莫过于家长,他们既已遭受了巨大的打击,蒙受了巨大的痛苦,俨然是受害一方,舆论和执法部门都不会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遗憾的是,正是因为缺乏无情的刑罚,无知的家长不能由此长点知识,大意的家长不能由此长点记性。
想到当年佛山两岁幼童小悦悦的死,她先被车撞、后被车辗,人们忙着去谴责18个见死不救的路人,却很少有人想到要去追究小悦悦父母的监护失职。让这么小的幼童步入人来车往的街道,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父母,肯定要承担责任,甚至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监护到位,小悦悦就根本不会独自一人走到大街上来,因而也就根本不会发生先被车撞、后被车辗的事。监护失职却能轻易免责,客观上纵容了监护失职现象的发生。
报载,今年6月21日,美国加州波莫纳市一名三岁华裔幼女被父母困在露天车内数小时,最终因闷热送医不治。据加州刑法,死者父母涉嫌虐待儿童以及过失杀人,如果罪名成立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家中的其他四名孩童还可能被送往专门设立的孩童看护服务机构。而在2014年,美国堪萨斯州威奇托市的男子赛斯·杰克逊,因将10个月大的孩子遗忘在了车内致其被热死,面临一级谋杀罪的指控。有了这样的追究,虽然也会有意外发生,但概率肯定会低得多。
要知道,家长对孩子所拥有的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份责任。权利受到侵犯时,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责任遭遇亵渎时,就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争夺监护权的官司,常会发生;追究监护失职行为的执法事件,却极为罕见。这是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等。在我们的传统文化里,子女仿佛天生就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如何看管子女,仿佛纯粹是家事,监管缺失,不予追究,仿佛也就天经地义。这传统的语境,显然过时,既然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的条件,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应该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若有这样的追究,还有助于确立一个理念,有助于形成一种新的生育文化:已婚男女必须在具备监护条件的时候,再生育子女,能生不能养的现象,也可以得以控制。
文/慕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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