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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来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访室,发现这里秩序井然,一如往常。然而,对于信访当事人来说,变化已经发生了:自今年下半年起,海南省高院不再开展全省法院集中“大接访”或院领导定期接访活动,延续了10年的“大接访”画上了终止符。(8月10日《人民日报》)
有“上访”才有“接访”,“接访”是“上访”的“催生物”。10年来的法院“大接访”,建立了一个反映诉求、解决问题的高效快速通道,也使得一大批历史老案、重信重访案件得到有效化解,一批“老上访户”们逐渐息诉罢访,涉诉信访工作压力逐年缓解。应该说,法院“大接访”在为民解忧和维护社会稳定中,较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在法治政府尚未真正建立、社会上依然存在各种不正之风的现实下,通过法院“大接访”,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一些尖锐问题,然而法院“大接访”本身是一种特别情况下的非常态解决问题的机制,而非解决问题的原生制度。也正是由于司法腐败的负面影响,民众的一些诉求得不到及时和公正解决,甚至“有诉难求,有冤难伸”,法院“大接访”才应运而生。
通过法院系统敞开大门,听取民意,解决问题,较好地舒解了一些民怨。但将一程序规定并不严格的制度移植于法院工作中,同样也带来相应的负面影响。在民众眼中,“大接访”才是最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法院院长才是最根本的“青天”。甚至有人将其奉为打官司的“取胜法宝”。无形中,民众就产生了对常规机制的不信任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法”。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望,随着国家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信访固然需要与司法接轨,更为亟须的是,法院在不断排除外来干扰的司法环境中,以制度化的正义来重建司法权威。而法院是“以法律为准绳”机关,其所涉及的问题都是涉诉涉法问题,涉诉涉法问题就应当由法律途径解决,本不必靠接访解决,实际上,若司法正常运转,法院“大接访”就是一种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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