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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歌厅内领班充当“线索人”,提供酒后驾车的客人信息,再由歌厅附近等候的同伙驾车上前碰瓷,并以“不给钱就报警”相威胁,再配合拳打脚踢,以此敲诈酒驾司机钱款。日前,海淀公安分局抓获一个专门敲诈勒索酒驾司机的团伙,9名团伙成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8月13日《北京晨报》)
比起“大妈”的“车前倒”,这些以酒驾司机为勒索目标的犯罪团伙,显然是“碰瓷党”的升级版。其实,专挑酒驾讹人的事例并不鲜见,近年来,在广州、平潭、江宁等地,均有类似案例报道,且因情况特殊,绝大部分事例均被“私了”吞下。说起酒驾被讹,大多数网民的意见就是“活该”,诚然,酒驾于法于理,都是一个大大的“NO”,以身而试反吃了大亏,不是活该又是什么。其实,敲诈勒索团伙无非就是抓住了酒驾司机不敢报警的心理,喝了酒、出了事,要么拘留数日,留下终生“污点”;要么花钱消灾,下不为例,二者孰轻孰重,当下可知。
不可否认,借机碰瓷勒索性质虽恶劣,对于驾车司机的教育警示作用却不小,至少一些酒驾司机被讹的同时,才晓得守规矩的可贵之处,吃一堑则长一智,再逢饭局也能克制三分。然而,对于一些人“点赞”的所谓“以恶惩恶”原则上就是个大大的错误,司机上车酒驾甚至醉驾,依实际情况而定,惩处权责所在是应是交警部门或公安机关,罚款也好、拘留也罢,都应依法执行;再者说,司机“花钱消灾”之后悻悻而去,酒驾事实已然形成甚至还在延伸,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依然存在,届时一方得以“太平”、一方得以“盈利”,“黑吃黑”弊病丛生。
酒驾甚至醉驾的定性早已明晰,害人害己,无须赘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作为违法甚至犯罪一方的酒驾或醉驾司机,同时也成为了受害者,如何根除这一弊病,确实值得思考。对于酒驾被讹,浙江省某地警方就曾提醒,“遇到类似情况,司机应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做出公正处理,切莫抱有花钱消灾的心理,以助长不法分子气焰”。然而通过各式案例可以看出,除非被逼急惹怒,酒驾司机主动报警者少之又少,司机报案的同时也在投案,如此“伤敌一千自损八百”之事,切勿指望人人如此。
酒驾可恨,碰瓷勒索更是须严打狠治,不能因司机错责而忽略其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其实,对待酒驾被讹,必须予以分而治之,酒驾是一回事,敲诈勒索是另一回事,皆须严惩不贷,只不过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借机“发财”,论及其思想、行为、后果而言,实在是依附于违法犯罪、不折不扣的“寄生虫”。也须注意一点,司机酒驾,竟先被犯罪团伙“查”到,交警部门的作为力度难道还不如“碰瓷党”?值得深思。
对于整治针对酒驾者的碰瓷,还是需要交警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主动作为,决不能秉承一种“司机报案一起查一起”的态度,等着“鹬蚌相争”而得利。交警部门不妨“学习”一番敲诈勒索团伙的思路,摸排查问、找准重心。通过整治行动在饭馆、KTV、酒吧等重点场所外布控执法线,既能严查酒驾、醉驾,也能在监督的同时做好对敲诈勒索违法犯罪的调查与打击。另一方面,对于酒驾、醉驾的调查取证,要进一步细化、延长化,例如通过调取监控、证人证词等侦查手段,来为酒驾、醉驾加强定性,促进执法实效;还应进一步完善立法,依照现实情况细化“讹人”行为的法律参照,做到涉事必有严惩,由此震慑一些有心碰瓷的投机者。
一言蔽之,纵然情况再是多变,有一条决然不变,只要遵纪守法,绝不酒驾、醉驾,碰瓷勒索便无可乘之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一原则之效百试百灵,抓住这一核心,相关问题不攻自破、何须苦虑,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驾车上路,万万谨记。
文/余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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