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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定严禁变相给民警下达考核任务,交警队每人每月要罚够5500,如果没有完成,就要扣除300元绩效工资和480元的加班费,拿到手只有900元。”8月11日晚,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在城区工作的辅警爆料称该大队给各班组下达罚款任务,完不成的则要扣工资。(8月14日华商报)
这年头制定“罚款指标”的部门不止西安交警队一家分号。14年10月河南的工商局也爆料出过年底冲刺的罚款指标。无独有偶, 14年11月西安交警罚款任务表罚款指标月达20余万的新闻。可以说今天的新闻其实就是旧闻,交警执法目的也已经从规范规范交通秩序,变成了创收增收“好项目”。
该交警部门对此百般委屈的说“不存在下罚款任务的说法,只是大家对量化考核”。但这都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烂招式,所谓考核就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直接与个人的绩效工资挂钩,即使交警系统有些“三申五令”文明执法、阳光执法的会议要求,但是各交通警员在自身金钱利益的驱使下都会卯足劲的“加班”执法力争多罚,其结果是必定诱发钓鱼执法、密集罚款、以罚代管等乱象,而这显然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交警队的“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何为勤何为优?谁罚款多数目大谁就能评勤获优,得到的绩效工资就高。类似的模式换句话就是“以罚养薪”。而获得的“薪”不管是直接从罚款里面直接提成还是先上缴到财政上在按照标准发放绩效其最终的结果只会是“肥了一小撮,伤了大多数”。我们必须认识到交警执法的对象是交通参与者而每位参与者后面都有一个家,一旦罚款不公,“钓鱼”频现、甚至不开书面罚单式现场罚款“以罚肥私”,只会留人口舌,丑闻不断,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其实,“罚款指标”背后深藏着的事执法部门借权敛财。通过一个内部会议出台一个文件纲要既把责任推给了“组织”自己又能获得利益同时还能获得下属员工的好感。这样的“好事”何乐而不为呢?这样的“罚款指标”笔者认为必须严肃的查,要查文件签发的一把手,因为这就是执法单位一把手乱用权利搜刮民脂民膏为部门谋福利不过这样的福利是与民争利,损公损民,是真真正正的既不为社会创造财富又不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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