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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近日出台的《海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为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对于在职创业的,经单位同意,可在不影响工作、不损害单位集体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8月20日《郑州日报》)
事业单位允许科研人员等公职人员离岗创业、甚至在职创业,一方面可以改变事业单位人浮于事的不良现状,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可以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有助于他们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科研成果,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都是好的,一些公职人员也是求之不得的。然而,一旦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实行了在职创业,如何处理好公私关系,实现公私兼顾,甚至两者相得益彰,将是个必须面对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句俗语用在公职人员在职创业上,可以说是恰如其分。首先,仅允许科研人员在职创业,这个政策是否公平合理姑且不论。再者,允许公职人员在职创业,是否踩了“公职人员不得兼职、经营”的红线,值得考量。特别是,既然“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就必须在公私两者之间做一个取舍,受利益驱使,一些选择在职创业的公职人员,很可能将事业的天平向“创业”倾斜,在创业过程中选择“重私轻公”,甚至“损公肥私”,导致“人在单位心在创业”。
而“人在单位心在创业”,所产生的消极因素,是可以预见的。一方面,同教师校外“有偿补课”如出一辙,一些教师将在课堂上教授的内容,留到补习班上去讲,以此倒逼学生参加补课;同样,一些科研人员,可能会将科研成果,“转移”到自己的创业项目中,以此增加创业效益。另一方面,当有的公职人员“人在单位心在创业”时,势必会出现一些网友所担忧的状况:公职人员在职创业,有时会分身乏术,势必会疲于应付单位工作,影响工作效率还在其次,关键是,易引发工作事故,导致单位利益受损。
可见,允许公职人员在职创业,将会催生“损公肥私”,肥了“自留地”,却荒了“责任田”。其提高工作效率,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等积极意义,非但得不到充分体现,反而助长了新的不良风气,对事业单位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允许公职人员在职创业,利小弊大,应谨慎为之。然而,建立公职人员自主创业制度,方向是对的,但其前提是,公职人员必须离岗创业,与供职的事业单位彻底脱钩,不能“公私兼营”。 特别是,只有先将那些“脚踏两只船”和“人在曹营心在汉”的公职人员,从事业单位清理出去,才能够静下心来研究公职人员自主创业的问题。(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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