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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导游小费将被合法化,并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很多人担心,自愿小费会变成强制收费,或者变相强制收费。
导游变导购、导游痛骂游客不购物之类的新闻,让导游的名声不太好。追查之下,据说导游也很委屈——低团费、零团费盛行,旅行社不给导游付薪酬,游客再不购物不消费,导游只能喝西北风。既然如此,要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收取小费似乎顺理成章。
遗憾的是,这个药方似乎开错了,有点“药不对症”。导游薪酬没有保障,不是因为游客不付小费,而是因为旅行社推出低团费、零团费进行恶意竞争。板子该打在旅行社身上,而不是游客。小费的本意,应该是一种锦上添花的激励机制。消费者认可、赞赏服务,因而通过小费表达额外的奖赏;服务业者为了获得小费的额外奖赏,就应该想方设法提高服务质量。然而,在低团费、零团费的旅行团中,“导游变导购”,早已偏离了服务的本义,能让游客们满意吗?有资格获得额外的奖赏吗?恐怕很难。
在基本服务都无法保障的低价团中,很少游客会心甘情愿支付小费。如果导游觉得收取小费是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就有可能强制索取,或者变相强制索取。以前游客不购物不消费,他们就不提供服务;今后有可能游客不付小费,他们就不提供服务。如果小费变成了双方强制和反抗的标的,那就完全扭曲了小费的根本属性。这种状况只会更加激化双方矛盾,恶化旅游市场环境。
退一步说,如果导游收取小费合法化,那么各行各业的服务业从业者,也就同样有权利要求收取小费。然而,法律规范的实施应该兼顾风俗习惯。在中国市场上,消费者普遍没有支付小费的习惯。人们讲究的是明码标价、明明白白消费,很多人还有“砍价”的习惯。很难想象,经营者和消费者讨价还价半天之后,好不容易才成交,然后消费者又要支付一笔小费。法律的效力当然在社会习俗之上,但是如果完全脱离社会习俗,甚至违背社会习俗,那么法律规范的实施就会非常困难,执法成本也会更加高昂。
要解决导游的薪酬问题,根本出路不在于授权他们收取小费,而在于整顿旅游市场的恶意竞争行为。低团费、零团费几乎无一例外,都包含有消费陷阱,都会出现诱导消费和强制消费的行为。只有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才能迫使这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销声匿迹。同时还要努力推动旅游市场的升级换代,把当前初级的观光旅游,提升为内容更多元、层次更丰富的新业态,让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旅游产品展开错位竞争。避开了同质化产品“价格战”式的恶意竞争,导游的薪酬问题自然能够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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