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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别把“精神慰藉”不当扶养
//www.workercn.cn2015-08-25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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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上的照料,尤其是对老人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也应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这既是对社会进步的司法回应,也是对继承法的准确适用。

  据报道,南京浦口区的孤寡老人陈先生去世后留下5万余元补贴,作为朋友,黄先生照顾他多年直至其去世。无血缘关系的黄先生想继承陈先生的遗产,但遭遇阻碍,他一纸诉状把官司打到了法院。在一审被驳回后,南京中院近日二审落槌,认定具体生活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也是一种扶养行为,并据此支持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案在公共舆论场上引发热议,相关讨论多聚焦于“没有血缘关系”的继承,但从法律层面来看,“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成为继承人并不是问题。在南京这一个案中,如果陈先生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赠给黄先生,这一官司本不会发生。因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不但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作为其遗产的继承人,也可以在遗嘱中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且可以预见,“后独生

  子女时代”,越来越多的失孤老人、孤寡老人都可能产生遗赠的选择,社会终将平静地接受无血缘关系的人成为继承人(受遗赠人)。

  而如果眼下孤寡老人未立遗赠,其生前的扶养人又因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又该如何处理呢?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南京个案中,黄先生就属这种情况。但要法院适用这一条款,支持黄先生的继承诉求,还有一个前提——黄先生得拿出证据证明,他的确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一审法院之所以驳回黄先生的诉求,理由就是:黄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陈先生的各项费用均为他支付……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陈先生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黄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对陈先生有金钱扶养行为,其不是法律所鼓励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二三十年前,国人物质条件还不丰裕,在那个年代,将扶养等同于(或认为主要是)金钱扶养,是特定时代的印记。如今,对孤寡老人的日常照顾和精神慰藉已成为社会的真实需求,且每天都在发生,法院不应再对此视而不见。二审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从中国正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代背景,解读出“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生活上的照料,尤其是对老人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也应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这既是对社会进步的司法回应,也是对继承法的准确适用。

  对南京这一个案来说,不用渲染什么“情法冲突”,因为它压根儿就没有情法冲突——继承法本就融合了人间守望相助之情。希望南京中院对继承法的理解和适用,能在全国起到更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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