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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家庭暴力情况或疑似家庭暴力情况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月25日《长沙晚报》)
“学校、医院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这一新闻昨日一经传播,就立即成为热门话题,有网友甚至用“民心所盼”来表达力挺之意。事实上,对家暴说“不”,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一直在持续发力。比如,继2001年的婚姻法首次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后,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了知情人有权利和义务对家暴行为及时报案。此次,反家暴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无疑是在反家暴上的又一次法治发力。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本应充满温馨,但却被家暴伤得很深。一项最新权威数据表明,我国至少有0.81亿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三成,同时至少有10万个家庭不堪家暴而最终解体,且90%施暴者为男性。家暴不仅使受害者身心备受摧残,被加害者或受“家庭暴力文化”浸染的未成年人,也极易成为潜在施暴者。在以往的新闻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受害者包括未成年人因长期遭受家暴而心理畸形,甚至滑入犯罪深渊。比如上海56岁的施某不堪30年家暴,去年5月20日凌晨举起铁锤砸向熟睡中的丈夫张某,辩护律师称她就是因“受虐妇女综合征”暴发而犯罪。
家暴成为法治背景下的社会隐痛而难以祛除,原因何在?首先,受“家丑不外扬”旧观念的影响,遭受家暴的家庭弱势成员,大多宁愿独自咽下苦和泪,也不愿意拿出法律武器求公道。此外,诸如精神暴力、经济家暴等冷暴力,伤人于无形,维权不易,取证更难。特别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尚无明文规定“对治家暴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作为将问责”,使得一些本来就奉行“对家事避而远之”理念的单位和责任人,借“清官难断家务事”之名,漠视家暴行为,直接导致一些家暴行为绵绵不断,成为整个社会的隐痛。
“学校、医院发现家暴不报案或将担责”,无疑是治家暴的重要举措。家庭弱势人员中,无论是小孩、还是老人或妇女,遭家暴受伤后,除了求医或上学外,大多别无其他的求助或逃避方法,因此最容易被学校老师及医院医生发现。在发现家暴方面,这些机构与个人具有明显的职场优势,一则他们有机会与家暴受害者“近距离接触”,二则均有责任保障学生或患者的身心健康。倘若他们对家暴“熟视无睹”的话,无疑是对家暴行为的公然纵容,也有悖其职业道德。
当然,反家暴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医生、教师等专业工作者摒弃陈旧观念,认识到家暴不再是“关上门的家务事”,更需要社会各方合力围剿,协力遏制,久久为功。但是,用法治为家庭成员中的“弱势人员”筑成安全网,无疑将是遏制家暴行为最持久最强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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