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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小学毕业后,广州一位家长陈先生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原来,3年前女儿转校来广州就读公办学校时,陈先生被通知须缴交捐资助学款7000元。陈先生认为学校违反了禁收择校、捐赠助学款的相关规定,要求学校退款。海珠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认定该款不得任意撤销,无证据证明学校乘人之危,驳回其诉求。(9月5日《信息日报》)
毕业季,学生们都会以各种形式聚会、感恩母校,但像陈生这样,孩子毕业了不但不感恩母校,反过来将学校告上法庭的却极为罕见,也有违常理。那么,3年前陈先生所捐7000元到底是自愿的还是学校通知必须缴纳的呢?尽管当地法院一审已经做出了判决,认为该捐款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而且该捐资助学款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依法不得任意撤销,但依然难以打消民众对该校收取学生家长助学款的合法性和陈先生行为自愿性的质疑。
很显然,公办学校与陈先生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强弱之分,无论从情感还是可能存在的潜规则来说,只要能够让孩子顺利转读于当地公办小学,让孩子有个宽松的学习环境,别说7000元钱,即使7万元估计陈先生也愿意交,换成任何一位家长亦会如此。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份内容合法的捐款合同的存在性是否合法呢?
教育部同各部委联合下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文件中,就明文规定了禁收择校、捐赠助学款,禁止任何考试招生和收费行为,禁向学生收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这就意味着,陈先生女儿所在公办学校收取家长捐赠款项其实是违规的,即使家长自愿捐款,那么学校也应该考虑一下该不该收,该如何收?而不是单纯地由学校与家长签订捐赠助学款合同。
我们应该看到,开学季来临,有关学校、老师要求家长“意思意思”、“来日方长”等新闻屡见报端,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让这些有损师德之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还了校园一片洁净的天空。但像陈先生这种勇于翻“旧账”的不多,也提醒着教育主管部门在打击学校乱收费问题上应该拓展思路,不能仅盯表面,还应看到潜伏着的部分披着合法合同违规收受家长财物的现象。
其实,法院的判决也不能单纯地以合同本身是否合法化为由,毕竟学校收取家长助学款不会只是陈先生个案,通过调取学校历年来与那些有捐赠行为家长们签订的《捐资助学意向书》核实一下,此类捐赠行为是否都发生在转入生家长身上,所捐款项又是否惊人相似,用数据对比和调查走访来说话,不就一目了然了?如此,也会使判决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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