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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司法权运行的角度,净化律师行业环境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侧面。只有构建出规范、合法、高效、专业的律师执业大环境,才能对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起到推动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首个以“两高三部”联合行文的、专门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有效保障律师队伍依法执业、助推全面依法治国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规定》构建了极为细致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则体系。更加细化与可操作性强是此次《规定》在构建权利保障规则体系上的最大亮点。不同于以往出台的相关规定,有些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局限于宣示性字句与口号性内容,此次《规定》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运用的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诸多执业权利都以明确、清楚甚至量化的方式进行罗列,既有利于实践中对律师执业权利内容的确定,同时也明确了权利保障的监督对象,为可能出现的权利减损奠定了依法保障的基础。比如,针对看守所不能当时安排律师会见的特殊情况,《规定》将监管羁押场所的延迟时间明确为48小时以内,通过量化方式为会见权保障划设了时间底限,确定了律师申请会见的心理预期,也规范了监管羁押场所的裁量权范围。
《规定》首次从场所硬件角度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提供了规则性补充。《规定》明确要求公检法司安等部门要为律师执业提供会见室、阅卷室等专门的空间场所,同时还将网络信息化服务作为硬性条件写入《规定》,要求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规定》还明确要求有条件的法院应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在安全检查时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权利保障需要物质平台来实现。在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虽不再遭冷遇却可能面临硬件条件有限的窘境。比如,个别办案机关因硬件所限缺乏专门的律师会见室与阅卷室,尽管主观上愿意保障律师行使相关权利,但囿于硬件条件,律师的执业权利在实际上遭受了减损。此次《规定》将硬件环境的改善作为重要内容明确列入,就是在物质基础上夯实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基础,是对律师权利保障的有力补充。
《规定》构建了多渠道的权利救济程序机制及明确的惩罚性内容。无救济则无权利,这是程序法理论中的最基本原则。在权利保障规则体系之外建立层级多样、渠道丰富、可操作性强的救济机制,才能真正确保权利保障落到实处。
《规定》构建了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一系列权利救济程序机制,既针对了司法实践中可能遭遇的种种损害执业权利的情况,又兼顾了救济机制运行的效率原则,让律师执业权利不至于在投诉后的漫长等待中面临实质性消耗。同时,在救济机制体系之外,《规定》还以极其明确的方式建立了罚则内容,对故意限制、损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及可能引发的严重惩罚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对公权力的规范运行将产生较大的威慑效果。
《规定》对于律师执业环境的净化作出了相应规定。站在司法权运行的角度,净化律师行业环境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侧面。只有构建出规范、合法、高效、专业的律师执业大环境,才能对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起到推动作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不法分子以所谓“公民代理”或“公民辩护”的身份参与诉讼,借机牟利,人为激化案件矛盾等现象,《规定》要求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以刑事制裁作为查处的最严厉手段形成震慑,通过刚性措施达到净化律师执业环境的效果,为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以及律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奠定了外部环境基础。
除了《规定》背后蕴含的深刻法治意义与价值外,仅从《规定》主要内容本身看,也能品味出其蕴含的程序立法先进理念。这本身就是近年来我国程序法治思维逐步完善和进步的最新成果,必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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