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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脏了,过几天再洗;剐蹭后车漆脱落了,有空再去补……这些情形以后在南京市可能就属于违规行为。近日,南京市拟对《市容规定》作出修改:在南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如果车身有明显污迹、泥土,有碍市容观瞻,或者车辆底盘、轮胎附带泥土,影响市容的,或者车漆脱落破损,擅自发布车身广告的,都可能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雨雪气候除外。(《扬子晚报》11月28日)
尽管可以不怀疑南京修改市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城市“看起来很美”,但这种“管得更宽、罚得更细”的规定一出来,照例遭到不少网友质疑:动辄就罚款,有懒政之嫌;更有俏皮者反问,如果行人穿的衣服不干净,是否可以硬性规定,为了市容观瞻要求他必须洗干净衣服呢?也有媒体质疑,南京这样出招,是谁给的权力?
除了动辄出台罚款法规的权力正当性,我更关心另一个问题:这样的法规有多大可操作性?如何界定怎样的车漆破损,“有碍了市容观瞻”;轮胎上附带了多少泥土,才算“影响市容”?这么模糊的形容词,该由谁来自由裁定、裁定时被处罚者服气吗?
这似乎也不是个案了,近期不时听到一些规定:为了治理快递员扔坏快递的问题,拟出台法规规定“快递员抛扔、踩踏快递将罚款”,不是在扔坏快递这样的结果基础上去认定,怎么界定“抛扔”这样的动作并对其进行罚款呢?为了治理某些老师课外有偿补课的问题,有的省出台规定“教师有偿补课一律撤校长”,这听起来决心很大,可落实起来,一名校长如何对几十名几百名教师的校外时间捆绑负责?诸如此类的问题,现实中并不少见。
法律的尊严当然不容挑战,但与此同时必须警惕一个陷阱:在复杂的社会实践中,单纯文字逻辑与法律文本试图解决的问题,有时难以通过严肃的法律法规写入生活。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法规是先立出一个规范,在操作执行中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这是非常迷惑人的逻辑,如果法规条文从一出台就留下了迂回空间,就让人云里雾里莫衷一是,其权威性势必在调侃中被逐步瓦解。
立法立规,是给众人立行为准则规矩,是天底下最该慎重的事。在推出法律法规之前,必须反复科学论证、充分评估,必须公开听取意见,及时完善修改。如果这个部门拍拍脑袋,出几条意见,那个部门拍拍大腿,再出几条规则,都不能充分关照民意基础与执行基础,结果很可能是法规泛滥而问题无解,甚至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真就停留在字面上,而难以根植于现实生活中。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我们要慎重评估这8个字的逻辑关系——它们应该是并列的,是同步推进的;不是说一定先做完“有法可依”的问题,再去考量“执法必严”。有数据显示,这么多年来,我们的法律法规条文已经非常丰富,全世界难以出其右,但法治水平依然有限,一些法律出台后仍束之高阁,无有从者。立法不能跟执法脱节,否则,“法难可依、执法难严”必然有损法治成色。我们必须高度警惕,法治不只是法条上的正义,它需要写入每一个人的生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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