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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市人民政府拟对《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做出修改,在南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如果车身有明显污迹、泥土,有碍市容观瞻,或者车辆底盘、轮胎附带泥土影响市容的,可能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
虽然此前贵阳、成都等地也曾出台过“脏车上路罚款”的条例,但南京的这一条例还是引发了舆论热议。有网友吐槽“难道交警部门和洗车店是一家的?”,也有网友质疑这一条例是“以罚代管”的变种,本质上还是属于懒政行为。
笔者认为,值得深究的是:这一条例是怎么出台的?有没有经过细致的论证?有没有听取广大市民、尤其是车主的意见建议?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规定,有没有法理的支撑,是否存在干涉公民对私有物品的处置的嫌疑?
众所周知,机动车属于动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拥有机动车的所有权,他就拥有这辆机动车的物权,洗不洗车、何时洗车都是他的权利,这种权力受法律保护,旁人无权干涉。但是现在,南京的这一“脏车上路罚款”的条例,就与上位法有了冲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南京的这一条例从法理上说,是站不住脚的。
事实上,即便暂时不考虑这一条例从法理上能否站得住脚,该条例执行中的操作性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怎样的车漆破损才是“有碍了市容观瞻”?轮胎上附带了多少泥土才算“影响市容”?如此模糊的形容词出现在一部条例中,给执法者留出来的弹性空间未免太大,难保不会成为某些部门借机敛财的手段。而被处罚者面对这样的弹性十足的裁定,真能心悦诚服吗?
立法立规,是给众人立行为准则规矩,必须慎之又慎。当然,一部法律法规如果已经经过相关程序且正式实施,那在其没有撤销或者修改之前,质疑归质疑,我们还是应该遵守。但问题在于,法律怎么规定,我们怎么遵守是一回事,但法律的规定有没有问题,是不是符合法理又是另一回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类似“脏车上路罚款”这样的条例,我们确实可以遵守,但之所以遵守,只是因为利益权衡而已,并不是认为它就是正确的。换而言之,这样的条例,不仅难以让人信仰,反而会消减法律的权威,进而削减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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