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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陕西籍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故意杀害嫂子,因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获得轻判,减刑出狱后又将父母杀害。精神病人杀人获轻判,释放后又杀人,表明对该类人群刑事处遇措施的乏力。那么,精神病人如何认定,怎样有效监管防范其再次危害社会,值得反思。
“精神病人”谁说了算?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上述案件中,李某之所以第一次犯故意杀人罪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关键就在于被鉴定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仅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那么精神病人认定书是怎么作出的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文件,对于法医精神病的鉴定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步骤:一是由办案机关向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鉴定机构提出精神病鉴定委托申请;二是由鉴定机构审查鉴定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通过访谈、社会调查等方式接触被鉴定对象,再依据相关鉴定标准得出初步鉴定意见;三是鉴定机构出具精神病鉴定书,向办案机关答复,再由办案机关告知相关诉讼当事人。
那么,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病人鉴定意见是否就是一锤定音呢?并非如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对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强制医疗与定点医疗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也并非放任不管,现行法律仍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遇措施,这主要包括针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强制医疗程序以及流浪精神病人的定点医疗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公安机关出具意见,检察机关负责审核监督,审判机关最终决定交由医疗机构执行。例如,在北京地区的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均交北京市安康医院监护执行。
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查找不到家属、或者家属不具备看护能力的,同样应进行定点救治。按照我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精神病人,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全国各省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也分别出台了相应的执行文件。例如,根据北京市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调整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模式及经费标准的通知》,由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工作,市民政局确定定点医院承接救治救助工作。目前,已将北京市华一精神病医院确立为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收治定点医疗机构。
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
尽管如此,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且缺乏全国统一的执行操作标准,对涉嫌犯罪的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仍然面临诸多困难。首先,在救助范围上,就存在救助机构偏少,经费不足的问题。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难以从地方财政上保障救助经费的及时到位,导致救助工作持续性不足。
其次,救助程序层面也存在诸多风险。对于强制医疗的适用,尚有公、检、法三机关进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障精神病人权益。但对于流浪精神病人的定点救助,在救助程序上缺乏监督,可能引发“被精神病”的质疑,将没有患病的流浪人员进行精神病救治。
最后,对于精神病人解除救助的时机存有疑问。强制医疗的解除由医疗机构报请审判机关批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解除,但流浪精神病人定点医疗的解除由谁申请、由谁决定,缺乏明确规定。不论是强制医疗还是定点医疗,都有可能出现为了获得政府财政支持收治更多病人而不及时解除救助,或者为了节约医院运营成本而过早解除救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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