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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忘记交电费对你来说是一件常有的事,那么以后一定要注意了。据报道,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规定,从本月起,在12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逾期交纳电费、违约窃电等失信行为的用户,今后贷款、办签证等都会受影响。其实,对杭州地区的电力用户来说,这项规定从去年5月就已开始实施了。但从今年开始,该规定的实施范围已经扩大到全省电力用户。
我倒不是说将征信体系引入交电费工作十分不该,但我的确想了解一个问题,在某一领域引入征信体系应有的程序是什么?比如,要不要经过社会咨询、民主论证,要不要经过类似立法所必经的程序?从浙江的做法看来,似乎就是电力公司单方面觉得“此计甚好”,
便将征信用于收缴电费上,成了行业性的“规定”。另外,我也想了解的是,到底何种行为应当受到失信认定的处罚?就浙江电力公司的规定来看,似乎仍是他们单方面给出的答案。
对于电力公司而言,引入征信体系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样的征信系统,说到底是对用户或者公民权利的一种制约性规定,实质也是对电力公司一方权力的加重。用电交费固然是天经地义,但毕竟这事涉一个垄断性国企与普通用户之间的关系,也事涉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的关系,本身就很微妙难言,征信系统却偏偏还要为处于强势的一方进行权力“加持”,而将二者的关系弄得更加微妙难言。
我总觉得现在有一个趋势,就是一些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对凡属“麻烦”的事情,都迫不及待地想把它们纳入征信系统。比如,在杭州地铁逃票也将成个人信用“污点”,深圳行人闯红灯及福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行为,都拟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从此来看,把什么都与个人征信系统绑到一起,俨然成为当下公共管理的一大特色,一个“路径依赖”。但我总隐约觉得,它们的意图并不是为了整体的社会信用建设,而仅仅是为了给自身扩权。
从现实看,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确有必要,我也从不反对征信系统的建立与完善。我反对的只是以征信的名义来扩大强势者的权力,而进一步压缩公民的权利空间。就以去年11月新的《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拟将业主拒缴物业费行为纳入征信系统为例。本来对于业主来说,必然是为其享受到的服务而付费,反之则拒缴。这也使得物业费本身有了一种权利的属性。但一旦与征信相绑,这种权利属性则不再具备,从而也使业主失去了可能制衡物业的手段。
征信是一个严肃的社会体系,对公民失信行为如何认定,更是关涉公民权利的重大事务,因此要慎重以待。征信系统如何不伤及公民正当权利,如何不仅仅只为权势机构“加持”,这是在征信体系建设尚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配套之前,首先应当防范的问题。
这样的征信系统,说到底是对用户或者公民权利的一种制约性规定,实质也是对电力公司一方权力的加重。对公民失信行为如何认定,更是关涉公民权利的重大事务,因此要慎重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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