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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原草案中拟保留的“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奖励”的规定,经审议后被删除。2015年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迎来修订,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国家卫计委官员表示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是因为年龄太大不利于母婴安全和保健。消息发布后,元旦前各地迎来了扎堆结婚浪潮。之后,广东、上海、山东等省市也取消了晚婚优惠政策。(1月15日中国经济网)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实施。该部《婚姻法》赋予男女婚姻自由,对结婚年龄作出限制(不得过早),多项条款集中体现了对妇女婚姻及附着于婚姻之上权益和利益的保护,因而被认为极具进步意义。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出现了鼓励晚婚晚育的表述,这不仅是为了推进当时确定的计划生育国策,而且也旨在破除当时仍然存在的过早结婚现象(以及这种现象所导致的女性婚姻自由和个人发展权利受影响的问题)。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减少了生育数量,也普遍性地延迟了婚育人口的结婚时间和生育时间。1980年的《婚姻法》设定的晚婚晚育奖励政策,事实上并不具备太过明显的效力,很难想象会有人为了区区几天、十几天的晚婚假期或是少额奖金,专门推迟结婚时间。国家卫计委官员提到的国内婚育人口初婚、初育年龄已经分别提高到25岁以上、26岁以上,主要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带动。
这种情况下,2001年版本的《婚姻法》所保留的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实际上所发挥的作用,是对晚婚晚育人口的一种慰藉。特别是在很多大城市,因为苦于应付激烈的学业、职场竞争,不少青年“一不小心”就拖过了30岁,还没结婚,越往后,要找到跟自己相搭的另一半,很可能就越为困难。一些人好不容易结了婚,可以使用晚婚假,安排时间举办恰当的仪式,以示婚姻的珍视;而晚婚夫妇或是非晚婚年龄结婚的夫妇,在较高年龄生育,会带来相对更高的生产风险,晚育奖励则有助于这类产妇调养身体,以恢复健康。
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的表述,随即,一些省市也迅速跟进取消了晚婚奖励和晚育奖励。实际上,之前有过的晚婚晚育奖励,根本不足以起到延迟婚育的作用,而取消这项奖励,也根本起不到让人更早结婚和生育的作用。
而晚婚晚育奖励被取消,会带给晚婚晚育人口一个相当强烈的冲击。中国社会人口初婚初育年龄的提高,主要受经济和社会影响,在此前提下,尽管社会各界、各地民间对于较大年龄非婚、选择不生育人口的包容度有所增加,但隐性的排斥仍然存在。晚婚晚育奖励被取消,这部分人口很可能将受到更多来自家庭、家族、邻里、社区等方面的压力,另类化、边缘化存在状态凸显,而这反过来又将阻碍这部分人口寻找合适的结婚对象。
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效之前,各地都出现了极其仓促甚至可以用颇为恐慌来形容的扎堆结婚潮,这充分说明,晚婚晚育奖励政策至少在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符合民众预期和需要,原本应当予以保留。
当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制定及修订,都带有严肃性。晚婚晚育奖励从法律和地方法规中消失,已成定局,短期内也难以出现政策回调。但笔者仍然认为,国家立法机关及婚姻登记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设法关注婚育人口的现实需要,适时更新、完善婚育奖励政策。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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