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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爱猫狗人士”因怀疑刘某、伊某是网上流传的虐杀猫狗者,便设下圈套,对两人进行围攻,实施殴打、剪头发等暴力行为。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吉某、徐某等6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1月31日《北京晨报》)
刘某等人打着“爱心人士”的旗号无故殴打、侮辱被害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特别是在尚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就是网上流传视频中的虐杀猫狗者时,就对被害人采取殴打、塞粪等暴力行为,其性质尤为恶劣,充分暴露了“爱心人士”目无法纪的暴戾之气,这种暴戾之气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所不容,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退一步讲,即使被害人确是虐杀动物者,“爱心人士”也无权对其进行“教训”。因为,这样的“教训”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私力救济,是以一种暴力去制止另一种暴力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行为的底线,也超越了法律的界限,更与“爱心人士”的实质背道而驰。以善心爱心对待世界,是一种崇高的品德,爱护动物也是善待世界的表现之一,这样的爱心值得褒扬。但“爱心人士”首先应该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法律应当成为其行为的最高准则,他的一切行为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哪怕是最善良的愿望,也会成为施暴的借口。“以暴制暴”与爱心格格不入,是对爱心的严重亵渎。
近年来,各种虐待、伤害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极坏,特别是经过网络的广泛传播后,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但遗憾的是,对于此种行为我国法律并没有予以规制,也无法追究施暴者的责任,对于施暴者仅停留于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上,使得某些心理变态者有恃无恐。而肆无忌惮地虐待动物的行为,又为普通民众所憎恨,极易引发冲突。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保护动物权益的法律规定,从根本上减少动物权益保护方面的观念冲突和矛盾诱因。但在法律法规完善之前,还得提醒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切莫以一时之忿而作出违法之举,更不能打着“爱心人士”的旗号为所欲为,以暴制暴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已,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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