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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2月1日《西安日报》)
房地产商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这样的规定,相信消费者百分之百“热烈欢迎”,因为这本就是他们的诉求。看看不断有消费者把代言广告的名人告上法庭,就知道这种诉求,是何等的“强烈”了。
可是还要看到,广告就其本质而言,天生就有“王婆卖瓜”的性质。把一个说成两个或者把九分说成十分,那是常有的事情。只要不把火柴说成蜡烛,消费者也就见怪不怪了。再说,如果真的有“粉”,广告商不争的抹在脸上,还能抹到屁股上去?
比如,某市为了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出台九大措施,其中就有:对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试想面对这样的规定,房地产广告若将其广为宣传,当不是虚假的吧?
为了促销,为了去库存,就把房子和户籍挂起钩来,而且限定在一个时间段内,早了晚了都不能够。且还有购房面积的下限,只能90平米以上,少一平米都不行。这其实还是利用户籍门槛,附加给户籍另外的功能。最终促销可能实现了,却加深了社会的不公感。因为,它人为地让户籍献媚金钱。不是么?
所以杜绝广告虚假,也得让政策少翻烧饼,尤其是涉及国民待遇的规定更应慎之又慎。当年把户籍和超生罚款挂钩,弄出无以计数的黑人黑户,这种套路,还是不要重复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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