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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初,不少媒体都转载了一条新闻:2月1日起,中航协发布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生效,民航旅客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更重要的是,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南方航空、海航集团、春秋航空等国内5大航空公司在当日联合发布《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合力对不文明旅客采取限制措施。
该新闻所传递的创新做法与黑名单制度有关。此前,我已从法治视角对黑名单制度作过多次评论,本文不再触及。本文主要关心的,一是何为民航旅客的不文明行为?二是五大航空公司将对这类旅客采取什么样的限制措施?
关于民航旅客的不文明行为,《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将它界定为“因扰乱航空运输秩序且已危及航空安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应予以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狭义的处罚仅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所给的行政制裁,广义的处罚还包括刑事处罚,即由司法机关依法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中航协所界定的不文明行为其实压根儿不是不文明行为,而是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即便是未被纳入处罚范围的“因扰乱航空运输秩序且已危及航空安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也肯定是违法或者犯罪。不文明行为应当是指未构成违法而在社会道德层面处理的行为。我希望我们不要再人为地扩大不文明行为的范围。
关于限制措施,尚未查到具体内容,不知是拒绝旅客登机,还是拒绝为旅客提供饮料?没有这些,限制措施何以体现?但如果真是如此,更是令人担忧:航空公司与旅客本是平等的运输合同当事人,即便旅客对航空公司有所不文明,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航空公司既无上位法(航空法和旅游法等)依据,又无运输合同依据的条件下,就可单方设定限制公民行为自由的措施?如果由此放大,结果可能是:汽车公司可以宣布对曾在车上有过不文明行为的旅客拒绝其上车,铁路公司可以宣布对曾在火车上有过不文明行为的旅客拒绝其上火车,航运公司可以宣布对曾在客船上有过不文明行为的旅客拒绝其上船,高速公路公司或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对曾在高速公路上有过不文明行为的司机和乘客拒绝其进入高速……接着是否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都可以宣布对曾在本省、市、县有过不文明行为的个人禁止入本地……这不就又回到封建割据时代?这不仅在事实上因成本过高而做不到,而且有悖法治精神。
这种做法的背后隐含着一个非常古老并已被人类文明所抛弃了私刑规则:当一方当事人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自身的力量惩罚对方。也就是同态复仇,你将我的小孩打伤了我就有权把你的小孩打伤,你把我小孩打死了我也有权将你的小孩杀死,这是私刑的典型反映。现代的民主和法治国家,早已摈弃私刑而改由国家垄断包括刑罚在内的处罚。这就是罪刑法定和处罚法定原则的原旨意义。
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下,一定要搞明白什么是真正的法治,什么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切忌将公民动辄上黑名单,动辄单方向对方宣布限权误作法治。否则,我们会在法治的口号下远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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