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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是最能体现一个城市人文底蕴的地理信息,特别是一些老地名,有源远流长的文化积淀,有事过境迁的烟雨沧桑,是城市变迁的刻痕印记。国务院早在1986年就出台了《地名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遗憾的是,正是其后三十多年间,乱改地名现象不断发生,甚至出现了贪大、媚洋、求怪等现象。其背后,则是惩戒乏力,追责不力,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沦为乱改地名的帮凶或主导者。
地名的更改与否,改成什么地名,本应遵循一定程序,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尊重历史文化因素。但现实中,却很少有规范更改地名的情况,一个地方的名称多是由时任主政者根据喜好乃至风水而随意更改,既不征求民意,更不尊重历史传统,只要征得了上级同意,便可改名换姓。一些小区或楼盘的名称,更是取决于开发商个人喜好,只要开发商喜欢,只要能取得良好的销售业绩,无论什么名称,都可为我所用。
据此,《地名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实际上被绑架,甚至沦为一纸空文。其原因在于,有禁止随意更名的规定,有禁止更改为外国地名的规定,却无相应的违法后果,以致于违法必究成为空话。民政部出台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虽然有“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的罚则,但到底该如何处罚,却无明确标准,且民政部门对此无执法权限。
在地方权力体系中,其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假使政府决策者希望更名,民政部门不仅无力阻挡,反倒会成为帮凶。假使小区或楼盘在开发商主导下胡乱命名,民政部门不像住建或国土等部门那样能对其形成约束,遑论作出处罚。一方面是违法成本极低;另一方面是更名后能带来巨大的潜在收益,自然肆意更名或命名奇葩的现象层出不穷。
规范地名使用,不妨实行分类管理。对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公共场所名称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区域命名,进行严格的程序约束,如设置公开征求民意,听证,专家论证等前置程序,提高更名门槛。同时对违规的主导者、决策者给予行政处分,让其更名不成反误仕途。对住宅区、楼盘等商业化命名,则应在简政放权,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规范。可借鉴广告法的规定,从维护传统文化和公序良俗出发,设置相应的禁用词汇,对违规者给予高额行政处罚。只有和个人切身利益挂钩,才能让人真正重视地名文化,而非在畸形政绩观和浅薄文化观中产生肆意命名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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