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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安交管部门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内容、严格程序、加强宣传,不断促进严重违法行为公开公示的日常化,实现公民、企业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减少交通隐患。(3月22日《人民日报》)
这其实不是公安交管部门第一次提出将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挂钩,早在2012年就有过类似表示,只不过一直没有进展,只有江苏、深圳等地有过尝试。或许在不少人看来,个人信用已经成为一个框,什么事情都与之挂钩,让人很反感,不太能接受。但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交通违法层面说,交通违法记录挂钩个人信用却是一剂良药。
我国早已步入了汽车时代,但公众的汽车文明却并没有随之提高,交通违法违规和不文明行车行为比较严重,“礼让三先”基本不讲,严重危害了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原因之一就是,我国道路交通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对人们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特别是一些人对于轻微的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无所谓,反正最多只不过是罚点款。站在执法者的角度,交通违法记录挂钩个人信用,对个人今后在贷款、求职等方面都产生影响,这就直接提高了交通违法成本,能够产生倒逼效应,倒逼民众遵纪守法,提高交通文明,尽可能避免、拒绝交通违法行为。而且,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我国公民征信系统不断完善,交通违法记录挂钩个人信用,在操作上已经不存在技术障碍。
当然,交通违法记录挂钩个人信用,应有起码的底线,不能过度使用个人征信机制,防止沦为公安交管部门权力寻租的新道具。首先,挂钩个人信用的应当仅限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于一些轻微的交通违规行为不宜挂钩,不能只要是交通违法违规记录就都与个人信用挂钩,要恪守罪罚相当原则。其次,要科学设置各种交通标志,避免因客观因素造成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而让交通违法违规者心服口服。再者,交通违法记录挂钩个人信用要本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充分保障交通违法违规者对挂钩个人信用记录拥有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同时,要防止公安交管部门工作人员借机搞权力寻租,对于搞权力寻租的工作人员要“一刀切”地“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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